限售股不应该通过转融通融券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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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限售股出减卖出改变了交易合同!请害了二级市场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利益!二级市场的投资人在股市买卖的时候,是基于上市公司的发行公告,当上市公司发行公告中宣布某些股票在限售期的时候,二级市场的买卖双方,自然的预期认为这些处于限售期的股票不会流入市场,这个市场的单日最大卖盘是流通股,但当政策允许处于限售期的股票,融券参与卖出等于违反了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在二级市场买卖双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流通量。这种流通量的增加和改变实质的侵害了二级市场买卖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是与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相冲突的!这个政策对二级市场的买卖双方都造成了实质损害,形成侵权。因此而受损的投资人以及认为自己因这个政策受损的人,都有权起诉相关政策的制定者。

这是现代法律和现代金融市场底层法律原则所决定的必然。他违反的是资本市场最底层的法律,包括三公原则,包括民法通则,包括合同法。那些利用这个政策融券卖出的人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上是是没有问题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你要说这些软件卖出者有什么过错是找不到他的过错的,错在这个规则的制定者一开始就侵权违反了底层法律。

所以按照相关法律,任何受损者或者认为自己受损的人,都可以起诉这个政策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