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已正式受罚 投资者索赔筹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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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4日晚间,ST银河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其大股东银河集团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河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公司作出顶格处罚等。

而后,2019年12月26日晚间,ST银河再发布公告称银河集团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银河集团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对此,广西监管局决定对银河集团罚款40万元等。

对此,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披违规被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会大概率最终被罚,虽然目前ST银河虚假陈述案中仅是控股股东银河集团正式收到罚单,但投资者索赔工作已在筹备中,符合相关索赔条件的可联系其律师团队。

Ø 预计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考相关案例,初步预计ST银河索赔条件或为: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上午前买入且在2019年1月24日下午之后卖出或持有ST银河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4月21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Ø 同类案例:

据《投资诉讼网》发布,谢良律师自2013年起代理过的同类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