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双双接顶格罚单 投资者索赔已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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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晚间,有两间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双双收到了证监会的顶格罚单,其分别是辉丰股份*ST高升

对此,证券索赔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此前其已有收到上述两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投资者准备的索赔资料,其团队目前已正式启动诉讼索赔事宜,符合相关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其律师工作团队进行核实并参与。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这两只股票索赔条件分别如下:

(1)辉丰股份:参照相关案例,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净买入辉丰股份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ST高升:参照相关案例,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净买入*ST高升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

(1)辉丰股份:2017年4月26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则自首次买入之日起打印)至2018年6月30日;

(2)*ST高升:2017年3月16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则自首次买入之日起打印)至2018年11月30日。

含上述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事实依据:

(1)辉丰股份:2019年12月26日辉丰股份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ST高升:2019年12月26日*ST高升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Ø 法律观点:

1、《21世纪经济报》:年末监管力度丝毫不减: 辉丰股份ST高升信披违规被顶格处罚 部分投资者已开始诉讼索赔

证券索赔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这一纸罚单即将触发投资者索赔诉讼,此前其已收到部分投资者准备的索赔资料。

Ø 同类案例:

据《投资诉讼网》发布,谢良律师自2013年起代理过的同类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