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股票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 但诉讼时效不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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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依旧如火如荼地进行,而部分案件也即将进入收尾阶段。备受关注的益盛药业索赔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将在2020年2月7日结束,时间不足2月。此前,已有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对此提示,符合条件但未参与的推定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加入索赔。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在2015年12月28日11:43前买入且在2015年12月28日11:43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益盛药业的推定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参与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或统计区间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2016年1月31日,含此期间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投资诉讼圈“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事实依据:2017年2月10日,益盛药业发布公告称,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2017]14号)。

Ø 同类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显示,谢良律师自2013年起代理过的同类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