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配套《三项制度》正式发布!个人也能参与全国碳市场!

发布于: 修改于: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2023年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按照 2023年11月15日 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精神,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01. 新CCER项目范围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新CCER项目包括避免、 减少排放类项目清除(碳汇)类项目。项目设计文件 (PDD) 需结合所使用的CCER项目方法学说明拟申请登记项目的所属行业领域。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的新CCER项目新方法只有《造林碳汇(CCER-14-001-V01)》《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四项。

新CCER项目所属行业领域包括

能源产业端: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热力或燃气,或在能源生产活动中采取能效提升、低碳电力、燃料/原料转换等减排技术和措施;

能源需求端:采取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效提升、燃料/原料转换等需求侧响应技术和管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

02. 新CCER项目开发

项目设计(PDD)

方法学选择:应当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中选择适用的方法学。也就是要开发CCER项目基本需严格按照 生态环境部 公布的项目方法学领域来,虽说当前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无方法学,可以进行方法学开发,但最终是否发布在于主管单位,有可能出现项目方法学开发完成,但无法公布的尴尬情况。因此,在选择CCER项目开发领域的时候需要谨慎评估。

项目边界:包括项目设施、 系统和设备所在的地理边界以及边界内的放源和汇。

额外性论证:这一步可以说是整个CCER项目开发的难度所在。而减排项目只有具备了额外性才有可能通过登记(方法学免额外性的除外,而新公布的4项CCER项目方法学中基本都免予额外性论证,除 非经济林造林需要进行一般论证外)。

这里稍微延伸一下,其实额外性论证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感兴趣我们可以专门出一期关于额外性论证必要性的研究讨论

而新CCER的额外性论证共有5步见下图

项目计入期:新CCER要求项目计入期的开始时间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且不得早于项目开工日期。分期实施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计入期开始日期。

项目自愿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其名下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注销之后的项目不能再次申请登记, 包括但是不限于以原项目名义再次申请登记、 将原项目拆分后再次申请登记、 作为其他项目的一部分申请登记等情形。

我们分析认为这条存在细微的歧义:这里的"注销"是指减排项目完成减排量签发并交易后,项目自然而然地被注销了;还是说项目业主在项目登记完成后,在减排签发过程或签发完成了,业主不愿在CCER进行签发交易了,可以"注销项目"。

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业主减排项目的减排量是否还具备。前者已经完成了抵消,不具备减排量;后者还具备减排量,可以在其他机制(如CDM、VCS、GS)进行签发交易。

新CCER项目开发流程,见下图

03. 新CCER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的主体:项目业主、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最新的管理办法,这里指的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这意味着新CCER交易市场个体也可以参与)、 审定与核查机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新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 试行)》中 第十二条 明确了其他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在新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 试行) 》中 第五条 也明确了交易主体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因为,按照旧CCER规定,个人是无法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而新版CCER并没有做任何限制,这是区别于旧CCER最大的变动。

这将意味着,接下来人人都可以享受到碳交易市场带来的时代红利,这也将意味着重启后全国碳市场基本市场化,我们预测,接下来国内的碳价将会大幅度的涨停(不做为投资建议,纯属瞎扯)。

04. 新CCER交易结算

交易主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交易方式采取挂牌协议、 大宗协议、 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 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 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 以价格优先的原则, 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 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

大宗协议: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 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具体条件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 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 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 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

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 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 以此类推。交易标的上市初始价格, 由首个将该交易标的从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交易主体提出申报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