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10余年未能开发,这一上市房企起诉当地,要求退钱并拟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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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十余年未能如期开发,京派房企决定起诉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及旅顺口区政府,索赔金额约14.18亿元。

4月25日晚间,京能置业公告称,相关诉讼事项已获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

公开信息显示,京能置业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主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北京、天津和银川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营模式为房产开发型。北京能源集团是其第一大股东,截至2022年三季报,持股比例为45.3189%。

索赔14.18亿元

公告称,京能置业下属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开发大连市旅顺口区琥珀湾A01地块、A02地块、A04地块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此前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其中京能置业出资5100万元,占比51%;大连阳光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比49%。

截至目前,10余年来,该公司仍未有任何持股比例变更登记。

京能置业大连公司于2012年3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大连旅顺口区琥珀湾(A区)三个地块,土地出让金共计4.97亿元。

2012年4月5日,京能置业下属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京能置业称,合同第六条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2年9月13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即场地平整达到宗地内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宗地外六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上下水、通供暖)”。

截至起诉日,案涉土地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场地平整条件,被告亦没有向原告实际交付土地。基于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上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交付土地义务,被告不能履约的行为,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京能置业表示,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京能置业在诉讼请求方面则包括: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琥珀湾项目的成本本金损失、融资资金成本损失、资金成本损失、违约金等合计约14.18亿元,以及2023年3月1日及以后的资金成本损失、诉讼费用等。

2个方案协商未果

据此前消息,2017年12月,京能置业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25日及2017年3月29日,旅顺口区政府分别以旅政函发[2017]4号《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琥珀湾(A区)地块有关问题的函》及《情况说明》,正式致函大连公司,琥珀湾(A区)地块项目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而无法实施。

同时,旅顺口区提出两个建议:

一是解除相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五年之内分期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是以土地置换方式解决琥珀湾(A区)地块土地问题。

京能置业表示,公司对区政府的函件及区政府提出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多次与区政府进行沟通,协商未果。

京能置业在彼时的公告中坦言,大连公司已无法进行琥珀湾(A区)地块项目的开发,妥善解决方案尚在研究,待事项有进展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京能置业还在当时的公告中披露,大连公司本次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12940.62万元,公司合并报表时扣除内部交易(主要是委托贷款利差)影响4020.65万元。

受该等因素影响,将导致京能置业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存货计提减值准备8919.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4549.1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4549.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