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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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我公司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23]174号)的要求,对我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进行了修订,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请您登录我公司网上营业厅查询并认真阅读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全文,查看路径为华泰证券官网-登录-最新公告-其它公告。其中,部分修订的风险事项列举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

2、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上市首日的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盘中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2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3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当日14:57;上市首日后价格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知悉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涨跌幅限制和临时停牌制度的相关规定,关注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3、可转债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债同步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股票因交易情况被实施盘中临时停复牌、因特殊原因可转债需单独停复牌、暂停或者恢复转股的除外。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可转债及标的股票的停复牌公告。

4、参与创业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或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5、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时,其已发行且尚未到期的可转债视为到期。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已开通非定向可转债业务权限的投资者无需再次签署,请您在参与可转债业务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投资风险,知晓和理解修订后《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关注所提示的相关风险,审慎投资、理性交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

注:以上内容转载自华泰证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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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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