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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江(SZ300020)$ 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
本次浙商资管主张解除限售的涉案股票系公司因与案外人李欣之间的对赌协议而定向发行给李欣的限售股票。

应该是2013年或2014年,公司定向向李欣发行股份,收购其旗下的资产,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业绩对赌承诺。2017 年,因李欣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此时应该以现金补足承诺或者上市公司以0元或1元的方式回购未完成比例的相应股份。但李欣且未按约定交付涉案股票给公司,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欣,法院最终判决李欣将涉案股票交付公司,由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则应将不足 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公司。到此这个案件就相当清晰了,执行就可以了。

但执行过程中,因李欣已将涉案股票恶意质押给浙商资管,导致无法执行。浙商资管行使质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涉案股票。截至目前,李欣尚未完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对赌补偿。 (这里要看浙商资管是不是善意第三人了,上市公司说是恶意,也不知道是否有证据,我估计最后的争议点,也就在这一点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 问题与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具有潜 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限售股即使质押,也不能免除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同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 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 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在回复投资者咨询“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了原股东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份,是否需要遵守原承诺?”的问题时, 明确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 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2024年4月,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 立即为原告持有的银江技术共计 27,813,840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 赔偿原告损失 36,322,908.91 元。随着股价的下跌,浙商资管已增加诉讼请 求金额,即将涉案诉请标的额由 36,322,908.91 元提高到 220,450,529.71 元,

这个案件里面,当事人李欣跑哪去了?为什么浙商证券资管不去追求李欣的责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涉案股票,以前的债务就全部结束了?难道不知道这个股票是需要被回购注销的?

精彩讨论

全部讨论

05-28 11:46

补偿是公开信息,浙商资管是知情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05-28 12:26

脏物抵押在当铺也是赃物、追回合法,当铺认赔

05-28 12:55

死狗日的些,搞得老子今天亏惨了

05-28 11:37

当年定增收购李欣旗下资产的券商就是浙商证券

05-28 21:59

浙商资管明显是和李欣串通的恶意第三人,收赃的。

05-28 12:17

合谋诈骗的可能性很高,先抓了李欣冻结所有资产,再调查浙商资管方的办事人员,是否存在合谋诈骗。

05-29 09:46

立案是最好的,查资金流向

很多明显的漏洞其实都可避免,比如对赌结束前股票质押给公司,这么简单的方法没人实行,只能解释为狼狈为奸

05-28 13:56

都不是好人。甚至都不知道是不是故意打压,甚至操盘退市。
缺钱了打压一番再拉伸一波钱就来了,甚至直接退市后再操作。

05-28 12:10

这家伙可能是奔着退市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