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是双方对于雅安国资在合作项目中的主体性质存在不同理解。雅安国资认为自己是债权人,潘慧认为对方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双方走的是仲裁程序,证明彼此关系还是不错。潘损失这部分股票,但雅安国资当时拿出的也是真金白银——对这一点双方肯定没有异议。否则就不是司法裁决能解决问题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