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功夫熊猫火锅底料被索赔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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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功夫熊猫”又打赢了一场著作权官司。

11月18日消息,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Dreamworks Animation LLC, 简称梦工厂公司)起诉火锅底料企业四川功夫熊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功夫熊猫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要求被告功夫熊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要求被告功夫熊猫公司、及其实控人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环球影画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00元。

对此,被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这一侵权官司已经经历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钟先生称,2018年,他成立了四川功夫熊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火锅底料,并于2019年注册了“钟氏功夫熊猫”的商标,但去年10月,他却被一家获得了拍摄电影《功夫熊猫》的美国梦工场公司授权的上海公司即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起诉了,要求赔偿550万元。

“除了我公司和我本人,他们还将某电商平台和湖北一家公司起诉了,因为我们有些下游客户在电商平台上开了店铺。”

环球影画公司认为,钟先生的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与梦工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功夫熊猫”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使用在其火锅底料产品上,侵犯了后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此外,环球影画公司还认为,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功夫熊猫”字样,与一旁卡通形象配合,会使人直接联想到《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及其卡通角色,钟先生的公司利用“功夫熊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兴趣,使购买者将对《功夫熊猫》系列电影的喜爱移情至其侵权产品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钟先生主张,功夫是中国国粹,熊猫是中国国宝,梦工厂的“功夫熊猫”是借鉴抄袭中国文化和动物,“功夫熊猫”四个字并不是梦工厂创造的,所以梦工厂没有资格独占。

法院认为,虽然熊猫形象及相关武术动作造型可能来源于公有领域,但权利作品中的熊猫形象被赋予了拟人化的表达,其面部特征及比例、衣着服饰、头饰、道具及动作神态等方面均体现出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功夫熊猫公司等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形象不构成作品的意见,并无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而“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名称中的“功夫熊猫”标识将“功夫”与“熊猫”相结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系列电影的主题,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该系列电影进入我国后,其中文名称持续冠以“功夫熊猫”字样,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功夫熊猫”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区分该系列电影来源的主要标识。

因此,应认定“功夫熊猫”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这不是环球影画公司第一次在中国打赢商标侵权案。

2019年,环球影画公司起诉湖南双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黄人”棉花糖产品侵害“小黄人”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及注册商标权,索赔480万元。

2019年12月,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但不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环球影画公司50万元。

同年,环球影画公司起诉广州市鑫麒玉日化有限公司和另两家公司(三公司法人为同一人)生产销售的“小黄人”儿童专用牙刷侵害“小黄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侵害《小黄人大眼萌》电影名称和角色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200万元。

2020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