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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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晗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0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案涉期间内,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其中: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交易“博信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交易“博信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交易“博信股份”,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交易“亚星客车”,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交易“龙建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交易“赛福天”,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交易“杭电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交易“正虹科技”,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交易“山东威达”,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交易“棒杰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交易“棒杰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交易“博实股份”,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交易“金利华电”,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

   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晗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副总经理,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没收福建旭诚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期间,工作职责是内勤管理和渠道拓展,主要工作内容属于接待和拜访,不涉及投资业务,也不涉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的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2.福建旭诚与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申请人并未参与也不知情,对于本案认定的涉嫌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3.福建旭诚2017年起就处于停摆状态,而申请人属于无收入状态,本案对申请人的处罚对申请人造成巨大冲击。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建议予以维持。理由包括:1.关于申请人在涉案公司相关职责的认定。申请人、杜闽翔、林通的QQ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多次让林通、杜闽翔等人向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结算利润提成,并确认到账情况。申请人听证笔录显示:其承认会专门制作账户提赢表格,督促财务向客户催款,监督客户款项到帐情况,并监督停止未打款账户的交易。蔡兆艺笔录显示:申请人让其制作提赢表格,并让其向其他人员转达通知计提盈利情况。杜闽翔笔录显示:申请人让其查看某笔资金是否已经到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申请人负责联系维护涉案相关证券账户。2.关于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申请人为福建旭诚股东
 
(持股5%)、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据此认定其为涉案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关于对申请人处罚幅度的认定。根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在听证阶段,其亦未提供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情形的证据,被申请人据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在2016年的相关案涉期间内,福建旭诚控制11个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产品证券账户,以及63个自然人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博信股份”“亚星客车”“龙建股份”“赛福天”“杭电股份”“正虹科技”“山东威达”“棒杰股份”“博实股份”“金利华电”等十只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为福建旭诚持股5%的股东,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

   本会认为,本案中,福建旭诚控制账户组,操纵“博信股份”“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申请人对于福建旭诚上述违法行为并无异议。关于申请人的责任认定问题,从申请人的职务和身份来看,案涉期间内,申请人担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从申请人的履职情况来看,申请人实际从事了联系、维护涉案证券账户的活动,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多次让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林通以及福建旭诚董事长杜闽翔等人向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结算利润提成,并确认到账情况;申请人要求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蔡兆艺制作提赢表格,并向其他人员转达计提盈利情况;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亦承认其制作账户提赢表格,督促财务向客户催款,监督客户款项到账情况,并监督停止未打款账户的交易。综上来看,本案认定申请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事实依据。根据申请人的职务和履职情况,本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0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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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1:24

自己裁决复议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