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董事长带头搞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失败;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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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XXX582)于2015年5月15在长江证券新余堎上路营业部开立,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B88XXX403、F11XXX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XXX468、001XXX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XXX371账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4-055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2001号),因涉嫌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24日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临2022-064赣锋锂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2月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临2022-119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腾路。

李良彬,男,1967年9月出生,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欧阳明,女,1975年11月出生,赣锋锂业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2023年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听证情况,我局进行了补充调查,并请当事人再次阅卷。当事人提交了补充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

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某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

(二)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XXX582)于2015年5月15在长江证券新余堎上路营业部开立,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B88XXX403、F11XXX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XXX468、001XXX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XXX371账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

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赣锋锂业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元,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

2、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的行政执法程序现已调查和处理完毕,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构成或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为此向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页链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