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不到一周已有5家券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收到证监局警示函/行政监管!一家证券保荐资格被...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2024-04-17东吴证券[60155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04-16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04-13中信证券[6000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04-13海通证券[6008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04-13华西证券 [002926]: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东吴证券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51 号)。内容为:“因你单位涉嫌国美通讯、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4 月 8 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因你单位涉嫌国美通讯、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

2024-04-16 ST美讯[600898]: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ST 美讯 公告编号:临 2024-25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302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71)。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宋林林先生、宋火红先生、郭晨先生、方巍先生、董晓红女士、邵杰女士: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美通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及具体情况,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2021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等前述虚假贸易业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董晓红对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代表国美通讯大股东安排了贸易业务,应当知悉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邵杰,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在2020年贸易业务合同审批流程中,邵杰曾关注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问题,但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最终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邵杰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国美通讯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诉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宋林林、宋火红、郭晨、董晓红、方巍、邵杰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晓红、方巍、邵杰是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邵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6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邵杰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邵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21-68601861/68601836;传真021-6860183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存在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4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415万元,预计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3,905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3,555万元,低于1亿元;预计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为-7,32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3月12日、4月4日及4月16日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公告编号:2024-006

证券代码:400196证券简称:紫鑫3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1号。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1号主要内容:

一、紫鑫药业2013年至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紫鑫药业对外披露的年报涉嫌存在重大遗漏。2013年至2019年,郭春生通过股权控制、核心人员选聘、资金集中管理、统一管理制度等手段,以模拟集团化管理模式控制182家关联公司,2013年至2020年,郭春生指便其中吉林高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十誉药业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与紫鑫药业发生关联交易,紫鑫药业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2013年至2020年关联交易金额及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绝对值比例分别为,2013年31,538.91万元,占比为16.21%;2014年18,160.09万,占比为9.10%;2015年23,454.94万元,占比为11.64%:2016年72,084.51万元,占比为19.25%:2017年227,019.90万元,占比为54.94%:2018年184,079.16万元,占比为42.71%;2019年89,814.14万元,占比为20.20%;2020年18,703.36万元,占比为5%。

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郭春林签署紫鑫药业2013年至2018年年报,故意隐瞒紫鑫药业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封有顺签署紫鑫药业2019年、2020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存在关联公司,但未阻止紫鑫药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时任总经理徐大庆签署紫鑫药业2017年、2018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存在关联公司但未阻止紫鑫药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郭春林、封有顺、徐大庆是紫鑫药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韩明签署2019年、2020年年报,时任董事、监事长、监事、财务总监孙莉莉签署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年报;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贺玉签署2016年、2017年年报,时任董事李宝芝签署2017年年报,时任监事田丰签署2019年、2020年年报,时任监事张洪发签署2019年、2020年年报,上述人员知悉紫鑫药业存在关联公司但未阻止紫鑫药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秦静签署2018年年报,发现紫鑫药业存在关联公司迹象,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也未能阻止紫鑫药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时任董事会秘书钟云香签署2017年年报,知悉模拟集团的存在,但未进一步核实及阻止紫鑫药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韩明、孙莉莉、贺玉、李宝芝、田丰、张洪发、秦静、钟云香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14年至2021年紫鑫药业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金额,导致对外披露的2014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4年至2021年紫鑫药业涉嫌通过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的方式虚增存货。截至调查时,公司尚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更正,影响延续至2021年。具体如下:

1.2014年紫鑫药业向李洪奎购实敦化市新兴国营林场55林班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来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当年涉嫌虚增存货资产204,000.000元。

2.2015年紫鑫药业向董刚购实敦化市新兴国营林场42-62林班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200.00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404,000,000元。

3.2016年紫鑫药业向于文涛购买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或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590,93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994,930,000元。

4.2017年紫鑫药业向冯凯、韩力、刘万林、张伟、门战宇购买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1,945,19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2940,120,000元。

5.2018年紫鑫药业向王泽丽、马德祥、崔宝仁、韩继超购买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1,468,50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4,408,620,000元。

6.2019年紫鑫药业向张洪胜、张守宏、购买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566,230,1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4,974,850,100元。

7.2020年紫鑫药业向张洪胜购买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262,00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5,236,850,100元。

8.2021年紫鑫药业向费晓晶、黄立民、正枫军、购买在地林下参,紫鑫药业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703,237,344.5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5,940,087,444.5元。

紫鑫药业2013至2021年因采购在地林下参虚增资产,导致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重大遗漏。当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及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绝对值比例分别为:2013年16,100.00万元,占比为8.27%;2014年4040.00万元,占比为2.02%;2015年20,000.00万元,占比为9.92%:2016年59,353.00万元,占比为15.85%:2017年194,519.00万元,占比为47.07%;2018年151,919.35万元,占比为35.24%;2019年51,553.66万元,占比为11.59%;2020年18,631.22万元,占比为4.98%:2021年77,892.51万元,占比为28.25%。2013年至2021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013年16,100.00万元、2014年20,140.00万元、2015年40,140.00万元、2016年99,493.00万元、2017年294,012.00万元、2018年445,931.35万元、2019年497,485.01万元、2020年516,116.23万元、2021年594,008.74万元。

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郭春林签署紫鑫药业2013年至2018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采购在地林下参的价格由郭春生决定,知悉销售林下参货款来自银行贷款却故意隐瞒;时任童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封有顺签署紫鑫药业2019年、2020年年报,知悉在紫鑫药业现金流量净值长年为负的情况下,仍通过大量贷款和自有资金持续采购在地林下参,向关联公司支付在地林下参巨额采购款,资金实际未向出售方支付,封有顺未能阻止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无法提供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时任总经理徐大庆签署紫鑫药业2017年、2018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现金流量净值为负的情况下,仍通过大量贷款和自有资金持续采购在地林下参,向关联公司支付在地林下参巨额采购款,资金实际未向出售方支付,徐大庆未能阻止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无法提供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郭春林、封有顺、徐大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贺玉签暑2016年、2017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现金流量净值为负的情况下,仍通过大量贷款和自有资金持续采购在地林下参,向关联公司支付在地林下参巨额采购款,资金实际未向出售方支付,贺玉未能阻正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无法提供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柔福梅签署2019年、2021年年报,任职期间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参与公司投资和重要经营活动,贺玉未能发现和阻止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无法提供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时任监事田丰签署2019年、2020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现金流量净值为负的情况下,仍通过大量贷款和自有资金持续采购在地林下参,向关联公司支付在地林下参巨额采购款,资金实际未向出售方支付,田丰未能发现和阻止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无法提供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时任监事张洪发签署2019年、2020年年报,知悉紫鑫药业现金流量净值为负的情况下,仍通过大量贷款和自有资金持续采购在地林下参,向关联公司支付在地林下参巨额采购款,资金实际未向出售方支付,张洪发未能发现和阻止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无法提供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时任董秘张方恒签署2020年年报,作为紫鑫药业高管,为参农黄立民及其他十余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未对异常情况保持相当的注意;贺玉、栾福梅、田丰、张洪发、张万恒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紫鑫药业通过舞弊方式虚增2017年、2018年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紫鑫药业向其关联方通化森宝销售双零金参并形成资金闭环,涉嫌虚增2017年营业收入94,469,743.84元,利润85,374,122.95元。2018年紫鑫药业虚构向其关联方新银润销售在地林下参,涉嫌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200,000,000元,利润95,005,184.08元。

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春林、时任总经理徐大庆为紧鑫药业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贺玉为紫鑫药业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秦静为紫鑫药业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紫鑫药业未及时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郭春生控制的关联公司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康源富硒来业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森宝、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9家公司共计3.4亿元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事项,关联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分别占紫鑫药业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41.32亿元)的8.22%、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43.10亿元)的7.88%。紫鑫药业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发生的关联担保事项,关联担保金额为2.4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44.47亿元)5.40%。时任董事长郭春林知悉上述担保,在《保证合同》中签字并盖名章。上述担保事项未经紫鑫药业内部决策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郭春林在紫鑫药业《2019年年度报告》中仍签字表决通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紫鑫药业未及时披露与吉林银行瑞祥支行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5932号诉讼,诉讼事项涉诉金额5.81亿元,占紫鑫药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41亿元)的15.53%。紫鑫药业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情况,诉讼事项涉诉金额5.81亿元,占紫鑫药业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27.57亿元)的21.07%。时任董事长卢炬、时任总经理封有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栾福梅、时任董事会秘书秦静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郭春生给予警告,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张洪发给予警告,处以450万元罚款;

四、对封有顺给予警告,处以400万元罚款;

五、对栾福梅给予警告,处以155万元罚款;

六、对张万恒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韩明给予警告,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秦静给予警告,处以75万元罚款;

九、对田丰给予誉告,处以70万元罚款;

十、对孙莉莉给予警告,处以70万元罚款;

十一、对卢烜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十二、对郭春林给予警告,处以85万元罚款;

十三、对徐大庆给予警告,处以20万元罚款;

十四、对钟云香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五、对贺玉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罚款;

十六、对李宝芝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罚款。

中国银河

2024-04-16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16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7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开展场外期权及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和人员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关于对罗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16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70号

罗黎明: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分管上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业务的合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2024-04-13中信证券 [6000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04-13海通证券 [6008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04-13华西证券 [002926]: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04-13中核钛白[002145]: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9号),内容为:“因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3月13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同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资本)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4018号),内容为:“因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3月13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和中信中证资本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和中信中证资本的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50号)。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0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11 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2020 年 6月 12 日生效)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管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尽职调查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涉嫌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涉嫌执行不到位。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对此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拟对金通灵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决定对金通灵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23 年初,中国证监会组织对公司开展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和廉洁从业专项现场检查。专项现场检查以来,公司正视检查反馈的问题,对投行项目进行了梳理,立行立改,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工作,主要包括:一是严肃问责,追究责任。

对相关人员、相关业务、质控及内核部门均进行了问责,并完善内部问责制度,进一步加强问责力度。二是提高站位,强化意识。公司多次组织各层级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三是完善分工,健全机制。建立符合监管要求、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各环节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四是优化队伍,提升能力。更加注重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管理理念,对相关业务、质控及内核部门负责人均进行了调整,清退了多名专业能力不达标的业务人员,夯实质量管控人力基础。

据初步统计,公司 2023 年与保荐业务资格相关的业务收入约为 0.35 亿元,准确数据以后续公告的公司年度报告为准。该事件对公司 2024 年及以后年份经营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页链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4-01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先生通知,获悉其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45 号),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确认,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调查,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网页链接)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