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3名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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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泽浩、

周香萍、王磊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07 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泽浩、周香萍、王磊: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印发的《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泽浩、周香萍、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8 号),你所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2014 年至 2016 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辞退福利费用会计处理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三是未对呆滞存货的异常销售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所作为同洲电子 2014 年至 2016 年年报审计机构,李泽浩作为同洲电子 2014 年和 2015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香萍作为同洲电子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磊作为同洲电子2016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3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