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A股主板拆主板失败案例!母公司极有可能不满足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2021年前3个季度营业收入合计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4.27%,净利润0.2亿元,下滑了94.91%,扣非的净利润-0.69亿元,下滑了118.73%!

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F[2018]D-0027 号、立信中联审字[2019]D-0150 号和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87 号《审计报告》,同时对于 2019 年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冠城力神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 2017 年、2018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43,699.03 万元、73,795.31 万元、40,571.24 万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大通新材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中。

本次分拆符合《分拆办法》的规定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已于2020 年 3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至上交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上市符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已于 2020 年 4 月 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至上交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上市符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和《分拆办法》等法规,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公司股票于 1997 年 5 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至今已满三年,符合本条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F[2018]D-0027 号、立信中联审字[2019]D-0150 号和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87 号《审计报告》,同时对于 2019 年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冠城力神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 2017 年、2018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43,699.03 万元、73,795.31 万元、40,571.24 万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大通新材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大通新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约为 8,019.80 万元、8,218.13万元、8,344.56 万元,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大通新材的净利润后的情况如下:

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大通新材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3.59 亿元,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本条要求。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1、净利润指标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884.35 万元;根据大通新材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大通新材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344.56 万元,公司 2019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大通新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情况如下: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87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符合本条要求。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大通新材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大通新材的主营业务为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综上,公司及大通新材符合本条要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公告日,上市公司董事、大通新材董事薛黎曦女士(与韩国龙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朗毅有限持有大通新材 9.92%股份,未超过大通新材上市前总股本的 10%,符合本条要求。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电磁线业务及新能源业务三大核心业务。其中,电磁线业务由大通新材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保持业务独立性。

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除大通新材)将进一步聚焦公司主业,集中资源发展除电磁线业务之外的业务,突出公司在房地产业务及新能源业务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大通新材的主营业务为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大通新材外,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务及新能源业务,与大通新材的具体产品、客户对象及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等都有明显区别。因此,公司与大通新材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冠城大通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在本公司作为大通新材控股股东期间,大通新材系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唯一一家从事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体。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大通新材及其子公司,下同)不存在与大通新材形成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对大通新材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于大通新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市场获得任何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在具备相关开发资格、招标条件并获得第三方同意(如需)的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将尽力促成大通新材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6、本公司不会利用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大通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7、如大通新材认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大通新材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大通新材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8、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大通新材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向大通新材或其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大通新材及其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文名称: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孝煌

注册资本:4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3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20 年 3 月 9 日

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77 号(自贸试验区内)

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掌握电磁线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并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是目前国内品种最全、技术水平最高的特种电磁线生产企业之一。公司形成了产品涵盖热级130级-240级、圆线线径范围0.13mm-6.00mm以及扁线截面积40mm2以下的规格多样的电磁线产品系列,产品应用覆盖汽车电机、电动工具、工业电机、家用电器等领域,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公司始终奉行“客户第一,争创一流,打造民族名牌”的经营宗旨。多年来,公司技术研发水平、产品品质、品牌影响力位列行业前茅,被评为“中国汽车电机电器电子行业十强企业”、“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福建省制造业百强企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十佳企业”。

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顾客满意度和品牌美誉度,公司“武夷”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电器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武夷牌”电磁线曾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等殊荣,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并与大客户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提高品牌影响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冠城大通持有公司369,344,79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8%,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0 年 6 月 30 日,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合计控制冠城大通 536,957,056 股股份,占冠城大通总股本的35.99%,为冠城大通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薛黎曦女士单独通过朗毅有限持有发行人 40,655,204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92%;因此,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本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分别为 318,473.16万元、358,296.68 万元、321,919.76 万元及 125,953.99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4.93%、89.29%、86.65%及 78.52%。公司对主要原材料尤其是铜杆采用了集中采购的模式,故公司供应商呈集中的特征。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短期内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资产负债率较高和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为抓住市场机遇,本公司报告期内电磁线研发、生产和销售主业持续扩张,盈利能力稳定提升。但由于融资渠道单一,公司只能充分利用自身经营积累和良好的银行融资能力实现自身发展,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30%、50.99%、48.49%和 45.07%。出于节约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效率等方面考虑,本公司的融资方式以短期负债为主,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 97.91%、97.87%、98.67%和 98.23%,流动比率分别为 1.50 倍、1.61 倍、1.69 倍和 1.77 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1.29 倍、1.36 倍、1.41 倍和 1.42 倍,资产负债结构不尽合理。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460.49 万元、15,235.16 万元、26,930.53 万元和 180.68 万元,波动较大。

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过程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冠城大通持有公司90.08%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丰榕投资直接持有冠城大通 506,567,998 股股份,占冠城大通股本总额的 33.95%,为冠城大通控股股东;Starlex 直接持有冠城大通30,389,058 股股份,占冠城大通股本总额的 2.04%。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朗毅有限持有公司9.92%股份,朗毅有限为丰榕投资全资子公司丰榕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依据丰榕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薛黎曦女士与Starlex 及其实际控制人韩国龙先生共同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薛黎曦女士与韩国龙先生系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丰榕投资的股东为薛黎曦女士和陆晓珺女士,其中,薛黎曦女士持有 68.54%股权,陆晓珺女士持有 31.46%股权,薛黎曦女士为丰榕投资实际控制人。薛黎曦女士、陆晓珺女士分别系韩国龙先生之长子韩孝峰先生的夫人、次子韩孝煌先生的夫人。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Full Day 持有冠城钟表珠宝 37.69%股份,是冠城钟表珠宝的第一大股东;Sincere View 持有冠城钟表珠宝 31.65%股份,是冠城钟表珠宝的第二大股东。韩国龙先生及其配偶林淑英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冠城钟表珠宝0.08%和 0.03%股份。FullDay、Sincere View 和韩国龙先生合计持有冠城钟表珠宝 69.42%股份。

Full Day 系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0 年 6 月 30 日,韩国龙先生持有 Full Day 100%股权,是 Full Day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Sincere View 系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韩国龙先生持有Sincere View 80%股权,是 Sincere View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韩国龙先生通过控制 Full Day、Sincere View 及其本人直接持有的冠城钟表珠宝股份,间接控制冠城钟表珠宝进而控制 Starlex,是 Starlex 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分别为丰榕投资和Starlex 的实际控制人,且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系一致行动人,因此,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共同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韩孝煌

韩孝煌,男,1977 年 6 月 8 日出生,中国香港籍,本科学历。200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冠城大通副董事长;2017 年 1 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董事长;2014 年 8 月至今,任冠城钟表珠宝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福建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政协常委、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福建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北京福州商会会长、北京市海外联谊会理事、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福州市工商联副主席、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执行理事长等社会职务。

2、董事 韩孝捷

韩孝捷,男,1974 年 10 月 9 日出生,中国香港籍,大专学历。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福州景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06 年 4月,任冠城大通董事、副总经理;2006 年 4 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董事、总裁;2016 年 3 月至今,任闽信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兼任福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常委、福建省房地产协会开发委员会副会长、福建省青年商会副会长、福州市海联会副主席、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3、董事 刘华

刘华,女,1969 年 12 月 14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9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任福建中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 年 11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冠城大通副总裁;2003 年 7 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董事、常务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兼任南京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监事长。

4、董事 薛黎曦

薛黎曦,女,1977 年 10 月 17 日出生,中国香港籍,大专学历。2004 年 12月至今,任丰榕投资董事长;2004 年 11 月至 2012 年3 月,任冠城钟表珠宝非执行董事;2012 年 3 月至今,任冠城钟表珠宝执行董事;2006 年 6 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2021年11月19日上交所主板A股

冠城大通(600067)关于终止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的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启动了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一、公司就推进本次分拆上市所做的工作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了下列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临 2020-016、临 2020-017)。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告编号:临 2020-022、临 2020-023)。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公告编号:临 2020-035)。

大通新材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201787 号)(公告编号:临 2020-038);此后陆续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并及时予以回复。

大通新材于近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1]146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的审查。

二、终止本次分拆上市的原因

公司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自身经营情况及未来业务战略定位,统筹安排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规划,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论证,决定终止推进本次分拆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进程,并撤回相关上市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分拆上市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大通新材分拆上市,对公司及大通新材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阻碍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大通新材作为电磁线领域重要参与者,有能力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形式融资实现募投项目的实施,推动公司电磁线业务产能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四、承诺事项

公司承诺在终止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后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含分拆上市)。

五、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