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三次申报!第一次被否,第二次曾因老厂区火灾等原因撤回 IPO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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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三次申报!第一次被否,第二次曾因老厂区火灾等原因撤回 IPO 申请!

第一次上会时间是2011年3月30日被否!

第二次2013 年,发行人曾因老厂区火灾等原因撤回 IPO 申请

第三次2020年10月13日申报创业板

发审委2011年第5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59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公司名称: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9 日

注册资本:7,252.2105 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建利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 36 号

控股股东:葛建利

实际控制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

行业分类:医药制造业

公司主要致力于为跨国制药企业及医药研发机构提供关键医药中间体CDMO 服务,并从事左旋肉碱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深耕医药CDMO 领域,在药物临床试验和商业化阶段为客户提供关键医药中间体的工艺研发及优化、质量研究和定制生产等服务。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公司所服务的终端药物涉及抗肿瘤、艾滋病、乙肝、丙肝、骨髓纤维化、癫痫、帕金森症等多个治疗领域。公司服务的终端定制客户包括 Incyte、Helsinn、礼来/Evonik、Gilead、GSK 等跨国制药企业。左旋肉碱系列产品方面,公司是全球左旋肉碱系列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产品出口全球 30 多个国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为葛建利,实际控制人为葛建利、卢刚和卢瑾。截至报告期末,葛建利、卢刚和卢瑾共同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41.36%的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葛建利直接持有公司 36.2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卢刚通过嘉善汇诚间接控制公司 2.87%的股份;卢瑾通过嘉善和诚间接控制公司 2.27%的股份。卢刚系葛建利之子,卢瑾系葛建利之女。葛建利、卢刚和卢瑾三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41.3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葛建利女士,195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嘉善县企业经营者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课程结业。1972 年至 1982 年任浙江巨化集团建材厂分析员;1982 年至 1994 年任浙江巨化集团研究所技术员;1995 年 2月至 1998 年 6 月任嘉善合成化工厂一分厂总经理;1998 年 6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嘉善诚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诚达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卢刚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6 年7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职于嘉善合成化工厂一分厂;1998 年 6 月至 2000 年 1 月任职于嘉善诚成化工有限公司;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 月任浙江嘉善诚达药化有限公司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职于金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 1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诚达有限经理;2005 年 9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诚达有限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卢瑾女士,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DCS 操作员;2000 年 1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诚达有限销售员;2000 年12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读于加拿大约克大学管理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诚达有限销售部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公司销售部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问题 8 关于违法违规事项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3 项环保处罚,涉及废气、废水的排放;受到 1 项消防处罚;发生 1 起安全生产事故;2013 年,发行人曾因老厂区火灾等原因撤回 IPO 申请。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3 项环保处罚涉及的主要事项、超浓度排放的具体比例,受处罚后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2)RTO、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故意关闭或选择性运行的情形。

(3)是否存在因废汽、污水排放等同类事项被多次处罚的情形。

(4)2017 年安全生产事故所涉事项的后续处理进展,是否存在诉讼纠纷。

(5)新、老厂区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类证照是否齐备,报告期内发行人消防设备的运行、消防安全规范的落实及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三项环保处罚涉及的主要事项、超浓度排放的具体比例,受处罚后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因厂区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排放浓度问题、201 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渗透至厂区北侧河道的积水 COD 浓度问题和老厂区 102 生产车间的废气排放浓度问题,收到三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站废气的行政处罚

1、环保处罚涉及的主要事项

2017 年 4 月 13 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公司新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进行了三次采样监测,经监测臭气浓度分别为 9,772kg/h、4,121kg/h和 5,495kg/h。公司废气恶臭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气筒高度 25 米臭气浓度标准应为 6,000kg/h。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监测的公司新厂区污水处理站的臭气排放浓度中,一次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平均浓度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017 年 7 月 23 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7〕139 号),认定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处罚款 10 万元。

2、超浓度排放的具体比例

3、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该事件发生后,发行人迅速实施相应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深入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发行人通过比对以前年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分析近期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等,对本次处罚涉及的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浓度超标问题进行了细致排查。经反复研究,确定本次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在进行污水站氧化除臭的环保工艺改进试验过程中使用了次氯酸钠溶液除臭所致。在碱洗塔配置的碱液中加入了少量次氯酸钠溶液,可以降低污水站周边臭味,但因忽视了次氯酸存在气味的化学性质,导致排放口废气浓度超标。

第二、立即采取切实整改措施。发现问题后,发行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一方面,发行人第一时间停止了在相应环保处理过程中投加次氯酸钠,从源头切断超标问题;另一方面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整改后的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确保臭气浓度排放达标。

4、受处罚后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

发行人接受本次处罚后相关业务运行情况正常,本次处罚并未对发行人的业务运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首先,本次问题是发行人在污水站的环保工艺改进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并未涉及发行人的重要工艺流程或生产工序,对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程度较小,发行人不存在故意排放的意图,属意外超标;其次,发行人在问题发生后,已经及时进行了排查并停止了相应的投加次氯酸钠试验行为,不规范情形的持续时间较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时间有限;最后,发行人已经进行了彻底整改,整改结果经环保部门检测确认达标,环保部门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二)关于雨水管网渗透积水的行政处罚

1、环保处罚涉及的主要事项

2017 年 4 月 27 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公司新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发行人 201 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积水渗透至厂区北侧河道。执法人员对北侧围墙外渗漏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水样中 COD 浓度为 532mg/L。公司相应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00mg/L;前述的检测浓度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2017 年 7 月 23 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7〕140 号),认定公司 201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渗透至厂区北侧河道的积水 COD 浓度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处罚款 6.8 万元。

3、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事件发生后,发行人迅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发行人先将雨水管前的雨水窨井临时堵实,抽干渗漏窨井剩余水,防止废水再次渗漏。随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专业处理,在原排放管及两侧通道口打入加压堵漏密封气球,同时安排建筑施工单位从雨水井支模板浇筑水泥,从根源截断渗漏现象。

4、受处罚后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

发行人接受本次处罚后相关业务运行情况正常,本次处罚并未对发行人的业务运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一、本次处罚涉及的 201 实验楼旁雨水管网排放口是公司竞买新厂区的土地之前该地块已经存在的旧设施,发行人取得新厂区土地后改造建设了新的污水雨水管网,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环保处置均未涉及上述旧排放口,该排放口与发行人业务运行无直接关系;第二、事件发生前该排放口已被发行人加固封堵,后因暴雨原因引发水压上升,导致积水渗透至厂区北侧河道,属于意外设施事故,且渗漏废水数量极少,对发行人业务运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都较为有限。第三、发行人已经对上述排放口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环保部门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 201 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积水渗透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三)关于 102 生产车间废气的行政处罚

1、环保处罚涉及的主要事项

2018 年 1 月 10 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老厂区进行检查,102车间正在组织生产,执法人员对排放的废气进行三次采样监测,经监测臭气浓度分别为17,378(无量纲)、13,032(无量纲)、13,032(无量纲)。发行人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气筒高度 25 米臭气浓度标准为 6,000kg/h。发行人三次检测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018 年 4 月 13 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49 号),认定公司老厂区102 生产车间的废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8 万元。

3、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针对废气排放浓度超标问题,发行人制定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一方面是进一步提升废气处理工艺,搬迁至新厂区以后发行人建设了 RTO 蓄热式焚烧处理系统,采用先进的热交换技术,实现废气清洁排放;另一方面是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测,提高对废气排放的自行监测频率,有效控制厂界异味情况,确保厂区废气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4、受处罚后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

事件发生后,发行人第一时间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测。本次处罚后发行人相关业务运行情况正常,本次处罚并未对发行人的业务运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环保部门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发行人本次废气排放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二、RTO、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故意关闭或选择性运行的情形

公司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 RTO、污水处理等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正常。报告期内,RTO、污水处理等主要环保设施的关闭或停止运行,主要系检修维护或设备更换需要对环保设施的个别部位进行短暂关停。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故意关闭或选择性运行 RTO、污水处理等主要环保设施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因废气、污水排放等同类事项被多次处罚的情形

根据三次环保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环保部门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受三次环保行政处罚涉及的具体事项如下: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三次环保行政处罚分别涉及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新厂区 201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积水渗透、老厂区 102 车间废气等三项不同的环保问题,三项问题的发生地点和发生原因均存在明显的差异。环保处罚所涉事项发生后,发行人已经按照规定第一时间进行了彻底落实和整改,不存在就同一类事项被环保部门反复处罚或多次处罚之情形。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确认,发行人以上三处环保罚款均已足额缴纳,已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因废气、污水排放等同类事项被多次处罚的情形。

四、2017 年安全生产事故所涉事项的后续处理进展,是否存在诉讼纠纷

(一)2017 年安全生产事故所涉事项的后续处理进展

2017 年,离心机设备破裂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结合本次事故问题,积极开展设备隐患的整改,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整改工作已通过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验收。

发行人具体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1)对老厂区实施停产排查,深入开展事故设备隐患全面排查工作;(2)做好停工后其它反应釜物料安全管理,制定后续处理措施,防止其他类型事故发生;(3)各生产车间组织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操作员工,到现场进行事故反思教育和事故反思专项培训;(4)修订离心机操作规程,对离心机定期检测标准及实施方式进行明确;(5)根据修订后的离心机操作规程开展隐患排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设备意识;(6)全面配合嘉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查明事故隐患;(7)对此次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8)对事故离心机同类设备进行重新论证,判定此类设备是否继续使用;(9)健全公司设备部离心机定期检测制度,建立检测档案,做好转鼓等离心机重点部件的定期检修,确保设备完好;(10)对出现缺陷的离心机隔振器底座基础进行加固,消除潜在风险;(11)修订生产操作规程,就判断离心机单次“装料限量”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12)要求对生产出现的异常状况应立即采取正确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在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和排除故障,将隐患消除后才可开展正常生产。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2017 年 4 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事故,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整改;发行人能够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诉讼纠纷

安全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与员工家属保持沟通,协商确定善后处理事宜。经协商,2017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与员工家属签署了《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发行人已向员工家属支付了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 105.00 万元。上述《协议书》系公司与员工家属自愿签署,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员工家属已领取相应款项,协议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亦不存在诉讼纠纷。

五、新、老厂区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类证照是否齐备,报告期内发行人消防设备的运行、消防安全规范的落实及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情况

(一)新、老厂区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为保证厂区消防安全,发行人制定了《公司消防管理制度》,采取了以下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隐患:

1、发行人制定了每日消防设施检查制度。每日由专人对发行人生产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对相关检查活动进行记录。

2、发行人制定了消防设施每月维护、保养及测试制度。每月由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对发行人的消防设施进行月度维护、保养及测试。

3、发行人设置安全部,专门管理发行人重点场所及重点设备的消防安全问题,并施行两小时巡检制度。

4、发行人的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均为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

5、发行人对其生产、办公区域内的消防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更换。

6、发行人每半年向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述职。

7、发行人每年委托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专业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由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二)消防安全类证照是否齐备

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办公楼、厂房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经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访谈确认,发行人目前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并已取得相应验收意见,无其他需要办理的消防安全类证照。

(三)消防设备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具体情况如下:

(四)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每年委托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专业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由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五)消防安全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并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消防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了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检查管理、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消防应急管理等制度规范。2017 年 10 月,因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公司处以罚款 2 千元。根据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确认,发行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消防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情况外,发行人能够遵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消防安全规则均已落实到位。

六、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五、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部分、“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之“(七)发行人生产经营所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部分,补充披露了以上内容。

七、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第一、取得并查阅了 3 项环保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阅了处罚事实发生当时和发生前后排污浓度监测数据或检测报告,查阅了发行人针对三项环保处罚进行整改的书面说明,查阅了政府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第二、取得并查阅 RTO、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统计表, RTO、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关闭或停止运行的统计表。

第三、取得并查阅了安全处罚决定书,核查了发行人关于 2017 年安全事故的整改报告、政府部门关于整改的意见,查阅了政府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查阅了发行人与员工家属签署的赔偿协议。

第四、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消防安全规范文件、发行人关于新老厂区消防安全措施的说明;取得并查阅了各项消防安全类证照;查阅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统计表,消防安全检查台账等;查阅政府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

第五、对公司环保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对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进行访谈。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第一、报告期内发行人 3 项环保处罚分别涉及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浓度超标问题、新厂区 201 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积水渗透至厂区北侧河道的浓度超标问题、老厂区 102 车间废气排放浓度超标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已经制定并采取了整改措施,相应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情况已经环保部门确认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处罚并未对发行人的业务运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报告期内,发行人 RTO、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正常,不存在故意关闭或选择性运行的情形。

第三、报告期内发行人 3 项环保处罚主要事项的发生地点和发生原因均存在明显的差异,发行人已按规定进行了落实和整改,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就同一类事项被环保部门反复处罚或多次处罚之情形。

第四、2017 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结合事故问题,积极开展隐患整改,落实防范措施,整改工作已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验收;不存在诉讼纠纷。

第五、发行人已经采取了消防安全措施,取得了办公楼、厂房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经与消防部门访谈确认发行人无其他需办理的消防安全类证照;报告期内发行人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正常;发行人执行安全部每日巡查、EHS 部每月防火检查、EHS 部每年冬季防火专项检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规范落实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