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律所及2名律师、资产评估机构及2名评估师同日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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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律所及2名律师、资产评估机构及2名评估师同日收到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2号

关于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刘品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刘品: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律所)从事的新宏泽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华商律所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7月29日,新宏泽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华商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该所接受新宏泽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刘品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张鑫、刘品签字及华商律所盖章确认。经查,张鑫、刘品两名律师并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系华商律所另一律师。

华商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张鑫、刘品作为上述法律业务的签字律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商律所和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法律执业质量和业务水平。同时,华商律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3号

关于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胡景春、张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胡景春、张曙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执业的新宏泽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股东权益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联评估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被评估标的提供的说明进行核查验证。联通纪元向众联评估出具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引用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8001号)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数据,但《说明》的出具时间早于《审计报告》,存在时间倒置的情况。众联评估未履行相关评估程序对上述异常情况进行核查,未要求联通纪元对上述异常予以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对获取的收入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联通纪元向众联评估提供的营业收入金额预测表存在部分客户历史产品销量、销售金额持续下降,但预测数据却持续增长,以及部分新增业务的预测数据较历史业绩增幅较大的情况。众联评估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判断上述收入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对机器设备的评估程序不到位。在对联通纪元机器设备资产的评估中,众联评估未对重点设备、闲置设备进行详细勘察,未获取相关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资料,未对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设备进行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分析,评估计算底稿中未体现闲置因素对设备价值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获取的直接材料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众联评估在评估报告说明中提及,本次预测年度原材料价格将保持2018年6月正在执行的各类原材料价格,考虑了销售单价下降导致材料占收入比重上升的影响。但众联评估从联通纪元获取的营业成本预测表,对直接材料费用预测并未直接涉及原材料价格因素,而是按照预期直接材料费用占比结合当年营业收入预测值进行计算,同时在对2018年下半年直接材料费用占比进行预测时,未以2018年上半年数据作为预测基础,而以2017年的数据为预测基础,其后各年预测数则以2018年下半年为基础考虑一定增长作为预测数。众联评估未执行必要评估程序对上述预测差异的合理性进行核实,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评估工作底稿存在缺漏。众联评估的项目评估底稿中,未见被评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方针、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以及投资计划等资料,未见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的过程资料,众联评估与被评估标的管理层的访谈记录中也未涉及未来收益预测。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众联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胡景春、张曙明作为该评估项目的签字注册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众联评估和胡景春、张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众联评估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

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