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虚增利润总额1亿元,对总经理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董事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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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虚增利润总额1.03 亿元,对总经理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董事长和总会计师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6月6日上市公司香溢融通(600830)公告:

“2015 年 12 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03 亿元,占 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 77,580,324.37 元,占 2015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49.96%;2016 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26.54%,虚减净利润 29,278,006.30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 12 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2015 年 12 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瑞龙 7 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作)(以下简称开泰投资),转让价款 6,000 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证 1 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 4,300 万元。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对转让价款和年化 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29 日,香溢投资分 2 笔收到开泰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 6,000 万元,并于当月 29 日确认投资收益 6,000 万元。2015 年 12 月 30 日,香溢金联分别收到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 4,300 万元,并于当日确认投资收益 4,300万元。

2016 年 3 月,瑞龙 7 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2016 年 5 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3550 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龙 7 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 年 1 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2016 年 6 月,君证 1 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开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2017 年 7 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 2606 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 1 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 7 号和君证 1 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03 亿元,占 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 77,580,324.37 元,占 2015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49.96%;2016 年虚减利润总额 40,976,005.77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26.54%,虚减净利润 29,278,006.30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上述违法事宜,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转让协议、担保合同、会计凭证、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香溢融通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夏卫东时任香溢融通总稽核师,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蔚晴时任香溢融通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溢融通)于 2019 年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9008 号),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9-006)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 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 号)。(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0-018)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当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邱樟海,男,1964 年 5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潘昵琥,男,1962 年 7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沈成德,男,1963 年 3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刘正线,男,1968 年 8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夏卫东,女,1967 年 12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林蔚晴,女,1968 年 4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1. 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 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 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 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6. 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7. 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页链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