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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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27号)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

  经查,你们在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

  你们将工大高新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166万元,而将工大高新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2330万元,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远高于集团层面。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汉柏科技其他应付款审计中,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回函不符,且函证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一是汉柏科技的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缺少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审计证据。二是工大高新的银行存款底稿中缺少建设银行工大支行等15家银行的发函快递单。三是汉柏科技固定资产的监盘小结缺少相关人员签字。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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