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等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2

中信建投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等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冯烜,时任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蒋潇,时任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经查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种业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冯烜、蒋潇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业绩的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2015 年,农发种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郭文江等发行股份取得其所持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合计 67%的股权。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2015年 3 月 28 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郭文江承诺河南农化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333.68 万元、7,366.37 万元和 7,472.78万元。经审计,河南农化连续三年均未实现业绩承诺,2015 年至2017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3,297.08 万元、579.02万元和-33,078.91万元,实现数远低于承诺数,差异金额分别为 3,036.60 万元、6,787.35 万元和 40,551.68 万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标的未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相关业绩承诺和盈利预测信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应当为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同时,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有义务充分核查和验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且为交易双方审慎、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为双方确定业绩预测与承诺业绩提供合理参考意见。

但是,在农发种业收购河南农化股权过程中,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项目主办人冯烜、蒋潇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对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预测,并使得交易双方据此确定了不合理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标的资产及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

二、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如在业绩承诺期内需进行现金补偿,则上市公司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十日内书面通知郭文江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郭文江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河南农化在业绩承诺期内连续三年均未实现承诺业绩,根据专项审核意见,郭文江应付的2015年至2017年的业绩补偿款分别为5,439.73万元、12,158.77万元、20,330.21万元。

其中郭文江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现金支付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2016年的业绩补偿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至2017年9月支付3,000万元,2019年1月支付7,512.32万元(扣税后),尚余1,646.45万元未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20,330.21万元至今尚未支付。

对重组置入资产约定业绩补偿是防止高估重组资产价值的约束机制,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正当保障,是重组交易对方必须遵守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项目主办人冯烜、蒋潇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在业绩未达标后,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综上,在农发种业收购河南农化股权的重组过程中,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冯烜、蒋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交易完成后,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另经核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完成承诺业绩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重组完成后的多项行业政策相继出台,确实客观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收购标的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计;相关政策变化后,收购标的生产情况已基本恢复,充分说明行业监管政策对其经营的重大客观影响。另外,在业绩承诺未实现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确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公司追缴业绩补偿款,并取得实质性进展。郭文江已补偿金额约 1.6 亿元,同时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担保物价值能够覆盖剩余应补偿金额,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相关违规具有一定客观原因,据此,可对相关责任人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前述情形,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冯烜、蒋潇予以监管关注。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