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王灿重投业界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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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禁止王灿重投业界30个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河国际证券)前持牌代表王灿(男)犯有失当行为而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30个月(注1)。

证监会发现王曾在2014年9月请求友人开设证券帐户,并透过该帐户进行长达至少九个月的个人买卖活动。

王在2014年11月协助中国银河国际证券为一名潜在客户准备委聘前文件时,得知一宗关于收购林麦集团有限公司(林麦)的建议的相关资料。

王接着透过友人帐户购入林麦股份,并在林麦于2014年12月3日就建议收购发表公告后两天卖出股份,从中赚取7,800元的利润(注2)。

王未有向当时的雇主披露在该友人帐户中的个人买卖活动及实益权益,违反了中国银河国际证券的员工交易政策。他亦违反了员工交易政策的另一规定,即员工不可根据与雇主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有关的股价敏感资料或机密资料进行买卖(注3、4及5)。

王被处以7,800元的罚款,相当于他在买卖林麦股份中所赚取的利润(注5)。

证监会在决定对王采取纪律处分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王对自身行为感悔意,并愿意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

备注:

1.王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在2013年4月9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隶属中国银河国际证券。王由2019年5月16日至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被禁止重投业界。

2.林麦(现称为道和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于关键期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9.3段规定,持牌法团应设立程序,以确保其雇员不会因为基于掌握即将向市场发表,及一经披露预计将会对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非公开资料,而导致有关雇员得以(为该持牌法团、雇员或某客户的利益)就证券进行交易。

4.《操守准则》第12.2段规定,持牌法团须执行有关雇员买卖的程序及政策,并须积极监察雇员帐户及其相关帐户的买卖活动。

5.《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诚实及公平)订明,持牌人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 :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