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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雪球,我最近有一个问题需要寻求专业税务人员解答: 我常驻国外,准备去办华侨认证, 一年回国天数远少于90天, 应该说也无国内住所,我这样的人如果在国内领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能免税吗?

@管我财 @不明真相的群众 @方舟88 @Ricky 求扩散

看到大部分人也都不是很懂,当年我也曾考过注会中的《税法》,还是对中国的税法具体问题几乎不懂。  参考下文:网页链接
其中对薪资所得的定义: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但看了很多文件,又感觉相互矛盾。

全部讨论

2017-01-27 12:01

谢谢打赏,我就是地税局的,如有疑问,可以私信我想你提供帮助

2017-01-27 11:22

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由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要纳税。因为境内工作取得的收入就是境内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由境内雇主支付还是境外雇主支付,但是不满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境外雇主支付的那一部分可以免税,所以最后纳税的是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雇主支付的那部分收入。

2017-01-26 2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华侨身份的界定中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案例中的A员工,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虽然一直在国外工作,但是没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不能视为华侨;2013年3月A虽然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留权,但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一直在中国国内工作,也不能视为华侨。同理,以后期间A如果一直在国内工作,也不能按照华侨的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A有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但如果属于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017-01-26 21:29

你需要纳税的,你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并且有中国境内单位支付的,就必须纳税!在你的居住国可能可以抵免这部分税收,具体就看你的居民国了!

2017-01-26 21:13

可以去解税宝咨询,那里有很多税务专业人士解答

2017-01-26 18:18

先移民得。

2017-01-26 18:1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还可以参考:网页链接
还可以参考:网页链接

2017-01-26 17:59

1, 境内企业支付,所以一定是境内支付。
2, 中国人,但准备办华侨身份, 华侨,港澳台同胞 类同外籍人士。
3, 我在境外提供服务,个人认为应属于境外收入吧?

请  巨师 , 我这样的话,能否免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