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Android转发:0回复:5喜欢:0
减持新规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言外之意就是被谴责三个月以后可以减持,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刑罚六个月以后可以减持了吧?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九条叠加第十条,分红不够的,破净的,破发的等等,只要提前证监会报备就可以减持。分红够的,没有破净,没有破发则可以随心所欲减持。以前减持偷偷摸摸,现在减持要依法要光明正大。
利好?利空?呵呵,希望利好吧

全部讨论

05-26 11:40

2005年股改,大股东减持是付出股改条件的,当年五月九号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冀中能源大股东要把自己的非流通股拿出来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基本上是每个流通股股东十股获得三股的条件(注意总股本不变,是内部改变)才获得流通权。现在的A股呢?上市五千万股其他的可能五亿股半年一年三年以后自动获得流通权,也是醉了

06-05 05:32

拜登对小内说,对巴不停止战争,我就暂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