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反对不合规WVR第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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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报

港交所早前发布「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咨询文件(港交所:就放宽第二上市门槛,进行咨询),香港投资基金公会提交响应,称不同意允许不合规的同股不同权(WVR)架构的公司,保留着此架构申请第一上市。公会指,港交所早前已允许个人股东持有同股不同权股份,以致企业同股不同权,这已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现提议更进一步推展至不符合标准的发行人,意味港交所试图将不同投票权结构纳入主流,这从根本上损害投资者利益。

称从根本上损害投资者利益

咨询文件建议,已来港第二上市的不合规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可直接申请来港第一上市,并保留原有的公司架构,毋须再等待在港的成交量增至较高水平才申请。以阿里巴巴(09988.HK)及京东(09618.HK)为例,前者有合伙人制度,后者有每股20票机制,多于港交所规定的每股10票,这些都属于不合规同股不同权架构。

另外,公会支持建议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股东保障标准简化成一套「核心水平」,但认为核心水平应设底线,确保对投资者利益有足够保障,包括堵塞一些关键缺口,例如需要明文规定董事及控股股东,应在涉及与他们重大权益的董事会决议上,放弃投票。

挺设「核心水平」保障股东 应有底线

公会同时认为,核心水平要明确规定,批核「关联交易」时,利益关系方的票数将不被计算;以及发行人须被要求符合《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联交易」所列出的要求。

现行制度下,港交所给予大中华发行人来港第二上市多项豁免,公会同意在《上市规则》中将所有已或拟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可享的自动豁免及有条件常见豁免编纳成规,这可令市场对适用发行人的要求更清晰。

公会表示,港交所应考虑要求在香港拥有重大市值和交易量的二级上市发行人,在上市一段时间、例如3年后成为双重第一上市,届时他们应受制于香港的标准上市要求,否则随着第二上市发行人不断增加,可能会令整体监管标准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