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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仅包含较为重要的条款,一般性的条款不纳入;且如果A条款实现后B条款正常应当实现,则仅列示A条款。例如法院会议要求小股东75%,法院会议通过的话,股东大会要求股东过半同意就不是什么问题了。
[2] 尽管海通国际母公司海通证券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但其多个股东均为上海国资旗下公司。
[3] 亚美能源案例中,有二股东翁鸣持有17.82%股份,虽然是“无利害关系股东”,很难想象私有化方案不会先行找他商量。
[4] IMAX案例中,2023年9月22日投资管理人Letko发布公告称其有意投票反对私有化。IMAX China于9月25日公告反驳该公告并称可能此后不会发放股息。10月10日的法院会议上,有70%的小股东投票同意,但有18.28%的小股东投票反对。决议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