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RO企业与创新药企的创新能力之问 一直不懂CRO企业与创新药企之间对所研制新药的专利权归属怎么确定的。 由于出色的CRO企业可以在实验室发现和筛选出目标化合物分子,并完成目标化合物的合成,以及毒性和药理性等临床前测试工作。那这个目标化合物分子的专利权不应该属于CRO公司吗?怎么就属于创新药企了?创新药企若把新药的研发全部外包给类似于药明康德、康龙化成这种端到端一条龙服务的CXO企业,那创新药企的创新能力体现在什么地方?$药明康德(SH603259)$$康龙化成(SZ300759)$$恒瑞医药(SH60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