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因财务造假被罚,已有终审胜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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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2022年8月3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公司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8月30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约42012.61万元,主要为公司作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9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正大向投资者赔偿损失1,255,165.21元,部分案件已经上诉。

主理律师表示: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某诉金正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金正大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判例。

前情提要:

2022年1月20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金正大、万连步、李计国、唐勇、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如下: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正大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及相关责任人,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ST金正(SZ00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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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6:39

这绿湿讶信息不灵通,这消息一个小散户的我很早前知道了,你再收证据去告,估计都剩点洗脚水了。再告诉你个秘密,公司三季报又计提了三个多亿赔偿款,下次吹牛b吹点新鲜里,可以吹那三个多亿全是赔给你的。

2022-11-10 13:13

滚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