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亚太所收行政处罚,认定未勤勉尽责,投资者诉讼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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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告对亚太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监管局对亚太所对仁智股份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为仁智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18年4月25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亚会A审字(2018)0127号)。审计服务收费108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铁华、欧阳卓。二、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入账,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齐齐哈尔油服项目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钢贸业务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

浙江监管局认定亚太所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第一,仁智股份2017年通过虚构业务实现扭亏为盈。齐齐哈尔油服项目对当年业绩具有决定性作用。亚太所将该项目评估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关注到高毛利等异常情况,但未能保持与之相适应的职业怀疑并有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钢贸业务为当年新增业务,且存在年底突击确认收入等异常情况。货物控制权实际转移情况是钢贸业务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底稿中虽有部分入库单等,但未见货运单等单据,不足以支撑货物权属转移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按照申辩意见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综上,亚太所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第二,浙江监管局依职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亚太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业务规定,未能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就此浙江监管局依据《证券法》对亚太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并不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第三,浙江监管局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认定审计收费金额,亚太所关于业务收入应按照其测算金额进行拆分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对于亚太所提出在业务收入中扣减增值税金额的申辩意见,浙江监管局予以采纳,调减相应业务收入及罚款金额。

仁智股份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 号),基于此,亚太所并未尽到“看门人”的职责,故凡是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4月25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搜查“易索资讯或易索赔”网 申请报名依法挽损。我们采用风险代理,获赔前投资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不获赔不收费。

前情提要:

 一、2019年4月25日,仁智股份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二、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书显示:
(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仁智股份(SZ0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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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0:08

$仁智股份(SZ002629)$ [好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