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与邓析:论上三代乡校体系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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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游於乡校以论执政。——《左传·子产不毁乡校》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

这是两件记录于史书《左传》中的事件,文中的子产死于公元前522年,邓析死于公元前501年,两人都是春秋末期同时代的人,离世的时间只差21年。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二人的生平事迹,并思考这两件事情之间的关联,就可以揭示当时整个华夏世界激烈的社会变迁。

子产作为郑国执政大夫,他生前干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以示权威,这也是中国史书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事件。说明在子产之前,郑国甚至整个华夏世界都是没有成文法的。那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当时的华夏各国是如何治理国家的呢?社会伦理又是靠什么维系的呢?答案其实就是“乡校”。

这说明,在春秋及更早的上三代,中国的法制框架更类似于今天的海洋法系国家。在当时,大到国家治理,小到人际纠纷,其解决方案都是来自于公议,以论为基础,而不是以法为基础,是以论辩产生的公意为准绳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为准绳。

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周朝没有成文法,但依然能够享国790年。因为法律只能维持暂时的秩序,但并不能消除社会的根本矛盾。只有通过论辩形成的公意,才具有长期的有效性和广泛的支持度。

严格来说,普遍认可的公意也是法,因为当一个人触怒公意时就会被群起而攻之,受到群体的惩罚,比如周厉王。为了区别二者,我们可以称以论辩形成的公意为公法,而以统治者意志为基础的法律则可以称为私法。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子产铸刑可以说就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分水岭。他把法律条文铸于代表权力的鼎上,事实上就是首次试图将统治者的意志公开强加给人民。但这种破坏上古三千年惯例的事情,行得通吗?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你在阅读子产的个人简介时还会发现这样一句话:不毁乡校。

也就是说,子产虽然有改变历史的野心,但他并不傻,并不是一个不成熟的愣头青政客。不毁乡校,继续让人民保持议政的权利,说明他也知道民意不可违,用当时的话来说就是:“民弃其上,不亡何待?”

但邓析却是个激进分子,他一生的事业都是建立在继承和发扬子产铸刑的基础上。他赞成子产的成文法理念,但认为仅仅铸于鼎上还不够,还应该刻在竹简上向广大民众分发,让人人都有成文法的概念。史称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也就是说,邓析想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完全是私造之法。

如果你认为这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使人人都有法可依,人人都有法治观念。但我想说,这玩意儿其实就是用私法替代了公法,这其实根本不是一种法治的前进,而是对当时延续了三千年的公法体系的彻底颠覆。

你会说,人人都有法可依难道不是一种进步吗?但我想说,你首先得考察法的来源,而不是法本身。如果一群人商议约定规则,彼此信守,虽然不是成文法,但它是公议的结果,是具有民意基础的。但突然有一天,有人拿出一整套详尽的法律条款,未经大家公议,就直接让大家遵守。你觉得这两种法律,哪个更合理?你更愿意接受哪种?

所以,邓析推动的成文法事业其实根本不能算一种真正的法治,而是一个用私法替代公法的进程。这就难怪当时执政郑国的驷歂要杀他。但杀了邓析后,竹刑却被驷歂保留下来。史书称:“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茍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

也就是说,邓析撰写的《竹刑》,作为刑书原本没有什么强制效力,但被统治者的代表驷歂采用后,才真正具有了实际的强制效力,才真正成为可执行的法律。

而这,正是上三代乡校公议系统崩坏的标志。此后才有所谓的法家的不断涌现,以法治的名义将统治者的私人意志强加于广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