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6 22:59
第二十条 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5 (二)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 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 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 办法规定向借入人出借获配股票,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 售流通股管理。借出期限届满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 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后,如仍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 继续按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