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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SZ000039)$
中集集团股友2018-06-13 16:15:00
请问证监会审批通过了贵司的H股增发方案吗?此项工作进展如何?
中集集团2018-08-15 15:58:00
您好,目前仍在沟通和回复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过程中,近期又已经对提出的反馈意见的回复做了补充,后续将等待证监会进一步反馈。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引用:
2018-05-23 20:54
$中集集团(SZ000039)$
瑞银房东明:MSCI纳入A股意义堪比中国加入WTO
金融界网站 05-23 14:55
瑞银中国证券业务主管房东明23日在媒体会上表示,中国A股被纳入MSCI国际指数可以比照为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类代表性事件。从中长期角度而言,房东明表示,中国资本市场今后的大方向包...

全部讨论

2018-09-01 16:40

中集集团顺应国家的战略发展需要,符合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和未来的趋势,能够发挥中集的优势,看好中集已经形成了九个业务板块,中集去年已经确定了要提前实现中国制造2025,三年增加大概100家双创企业。优势是什么?第一,中集拥有一定量[40平方公里]的土地储备,虽然这些土地绝大部分是制造业的土地,面临向其他产业转移项目的局面,项目都将随着其进展最为催化剂影响公司的股价。第二,中集做到今天,拥有全球资源整合能力。作为行业领先企业之一,中集集团很多行业项目订国际标准,几干项专业知识产权,20项世界第一。从全球的范围内,正在做三件事情,一是资产清理,把该卖的卖,该关的关,该停的停,提高效率;二是亏损企业一个一个盯,尽量减少亏损;三是坚定的有质量的发展,建立考核中心。总之看好中集十年内净资产值超百元。中集集团:未来几年营收增幅保持20%.巴菲特收购公司业绩最佳衡量标准。A股3000家上市公司,连续5年复利超过20%的只有这28家。

2018-08-19 16:39

$中集集团(02039)$

重磅!证监会全公开IPO审核流程,除了预披露时点和发审流程,还有反馈时间中止及恢复审核情形券商中国2017-12-07 22:50:15
今晚证监会发行部发布十大举措,对IPO环节各个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经记者梳理发现,证监会发行部两个监管问答不仅规定了预先披露的试点以及初审会后的流程,还规定了具体反馈回复时间,以及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情形。这是发行部进一步公开新股发审的关键举措,是监管层透明公开化的重要举措。
IPO审核流程进一步透明,推进时间进一步明确。
今晚证监会发行部发布十大举措,对IPO环节各个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证监会发行部两个监管问答不仅规定了预先披露的试点以及初审会后的流程,还规定了具体反馈回复时间,以及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情形。
这是发行部进一步公开新股发审的关键举措,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市场参与各方来讲,更加明晰了发审工作流程和时间把控,是监管层透明公开化的重要举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敲黑板看十大重点: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
2、首发流程: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初审会——沟通发审会会前事项——发审会——回复发审会意见——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4、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止审核情形: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等六种情形。
6、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本监管问答第三条所列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7、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8、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多个程序后恢复审查,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9、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10、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均需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
发审会前监管流程明确证监会发行部指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在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同时,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仅限创业板),以及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或预先披露更新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发行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同时,证监会发行部要求,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发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上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发行人和证监会一来一回反馈时间敲定证监会发行部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监会方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按要求提交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止审核列明八种情形 恢复审核不影响排队证监会发行部首次确认了中止审核的八种情形。包括: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发行部指出,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证监会发行部指出,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具体来看,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七项程序,包括: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3、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已解除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6、发行人其他证券品种已完成相关发行程序,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7、发行人中止审查后更换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更换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更换前的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的,需履行复核程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更换保荐机构需重新申报排队对于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而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
证监会发行部明确,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次政策发布之前发生中介机构更换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更换的相关文件。
另外,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证监会发行部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前,中介机构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次政策发布之前发生签字人员更换的,应当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更换的相关文件。
预披露材料过期3个月将终止审查此次监管问答,进一步明确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此外,还提出了中介机构需履行复核程序的四个情形,包括:
1、发行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
2、发行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更换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后拟申请恢复审查的。
3、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证监会发行部要求,涉及的中介机构应对其推荐的所有在审发行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复核,由独立复核人员(非专业报告签字人员)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最终出具复核报告。复核报告需明确复核的范围、对象、程序、实施过程和相关结论,明确发表复核意见。涉及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合规总监、内核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对于再融资发行审核也需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设过渡期安排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问答设过渡期安排。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企业,不属于本监管问答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证监会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审查。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提交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自通知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报送上会材料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源: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ID:qua

2018-08-19 14:5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现实中,以一次书面反馈居多。  (1)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  (2)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事实上,由于公司答复不到位导致的多次反馈严重影响了审核进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筹资计划。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规定,若因多次反馈或专项复核导致审核期超过90天的,证监会将通知保荐机构重新推荐。因此,公司对待反馈意见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地答复,充分地披露。  (4)重大疑难问题,发行人应主动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可能的话,还可联系与其分管领导沟通。

2018-08-19 14:53

反馈意见是证监会发行部发给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的,不对外公开,只有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能看到。只有在最后发行前刊登招股文件时,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报告和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里会反映出根据反馈意见补充调整的相关内容,但具体哪条是反馈意见提的有时候也不会明确的标出来。

2018-08-19 14:52

提出反馈意见,从收到会议通知次日直到会议结束次日止:重组导致暂停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的,问题越多时间越久、回复反馈意见(30天内回复)

2018-08-19 14:51

反馈意见是不对外公开的,针对反馈意见,券商会出反馈意见回复、律师会出法律意见书。有的问题,证监会明确要求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2018-08-19 14:50

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对【增发股票的形式并购重组】的一些问题有疑问,需要解释
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有几种:
【1】方案不合理,请修订后上报
【2】基本同意,请补充以下材料
【3】方案不可行,退回
一般情况是利好。
不过,主力一般都会借机会炒一把,机遇有,风险也大。

2018-08-16 11:37

请问证监会审批通过了贵司的H股增发方案吗?此项工作进展如何?
中集集团2018-08-15 15:58:00
您好,目前仍在沟通和回复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过程中,近期又已经对提出的反馈意见的回复做了补充,后续将等待证监会进一步反馈。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