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锦瑜电子)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董事长古恩瑜、董事会秘书伍莉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锦瑜电子及古恩瑜、伍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重庆锦瑜电子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料显示,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7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古恩瑜,经营范围包含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五金产品、塑料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等。公司的大股东为古恩瑜,最终受益股份为60.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