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一审胜诉,涉超3000亩葡萄园“以物抵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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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赵盼盼 6月12日晚间,威龙股份发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据悉,威龙股份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其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

2024年6月12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

据查,威龙股份曾因原控股股东王珍海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下统称“违规担保”),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违规担保部分经终审判决,威龙股份需承担20%或30%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违规担保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为避免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事项遭受损失,2021年4月7日,威龙股份与王珍海、兴龙合作社签署了《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兴龙葡萄合作社自愿以其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评估值8775万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代王珍海向威龙股份偿还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损失。

当时,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威龙股份、兴龙合作社、王珍海间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由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曾为兴龙合作社提供贷款,借款本金10000万。王珍海签订《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以兴龙合作社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威龙股份“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并经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其行为,影响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债权实现。故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三被告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威龙股份表示,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胜诉,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原告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王珍海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资料显示,威龙始创于1982年,是中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国葡萄酒行业前三强。公司在山东龙口、甘肃武威、新疆霍尔果斯、澳洲墨累达令建有四大庄园,为酿制高品质葡萄酒打下了坚实的原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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