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回售所得税扣缴的“博斯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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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比利时足球运动员将该国足协告上法庭,其原因在于当时规定:球员合同到期后,如果转会,新东家必须要缴纳“转会费”给原俱乐部。博斯曼认为,虽然这个“转会费”是长期惯例,但是不合理,而且涉及“种族歧视”。官司从国内一直打到欧盟法院,最后博斯曼胜诉。其后果对整个世界足坛带来了深远影响——球员流动性增加,转会费大幅增长,球队大肆启用欧盟外籍球员。也就是说,在欧洲所有的大牌球星都受益于博斯曼法案。

但是,这个靠维权出名的比利时三流球员的结局非常糟糕。得罪了足协和俱乐部,官司之后无处踢球,职业生涯被迫早早结束;官司获得的赔偿金有1/3交给了律师,剩下的很快花完,最后只能申请政府救济;长期官司引起夫妻反目,离婚后妻子带走了女儿。

言归正传。之前我和小卡在锦泓集团债股权激励注销股份、博世转债未及时调整转股价格等涉及可转债投资者的事情上都坚持“紧密、团结、严肃、活泼”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亲切沟通,让他们第一时间纠正了错误。但是,这一次和小卡讨论辉丰转债回售是否应该按照全部收益扣税的问题上,我们曾做过沟通,但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在优美、定风波和我合写的《攻守》一书中,P49第三章,第一节《可转债到期赎回,如何缴税》中提到,凡是个人持有的到期赎回的可转债,目前所有的券商均是按照到期赎回收益为基数,以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我的观点是:

一、对于投资者在合法合理的角度,能少缴税当然是最好的,这一点我是坚决支持的,这也涉及到每一个可转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二、辉丰转债回售所得的103元,按照当年1.30%的票面利率 ,计息日为 2020 年 4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6日 ,利息为 0.3847 元/张 (含税),利息税为每张0.077元。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三、关键的问题在于剩下的每张2.6153元收益是什么性质的?是利息?利息补偿?财产转让收益?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里,我们没有找到相关的答案;

四、由于这是债券到期(或回售)所得产生的收益,按照以往的惯例,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20%(对于辉丰转债就是0.60元/张);

五、如果不按照第四条征收,那么其后果是:

1.之前所有的可转债到期赎回按照20%收取所得税是否全部是错的:这也意味着一切全部推倒重来。同时,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去年底的格力转债退回个人投资者相应的代扣税?

2.如果是利息补偿,那么每张补偿的金额到底是多少?如果是2020年4月21日回售,每张可转债回售所得的3元收益,是不是全部是利息补偿,如果是8月6日回售,每张利息补偿则变成了2.6153元,那么凭什么利息补偿会越来越少?我可不可以要求:不管哪一天回售都应该按照每张3元的标准进行利息补偿?

3.利息补偿的性质是什么?今后我们是不是可以建议可转债发行条款一律改成从第四年开始,我们希望利息均为0,而将回售价格和到期赎回价格大幅提高,这样最有利于个人投资者避税?

小卡的观点也很清晰:

既然目前没有规定,那么征收的依据就不充分,既然征收依据不充分,那么就不应该征收。

小卡自己撰文写到了他的行动,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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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卡文1:

我(小卡,以下皆同)上周分别和我的券商(银河证券)、中登公司的相关部门以及辉丰股份进行了联系。


这笔税收的征收流程是这样的:

1、发行人和承销商向中登公司提交回售资料。辉丰股份103元全额向中登公司支付款项,同时按照每张3元利息上报中登公司。
2、中登公司按照3元/张计算利息税,按照每张0.60元,录入系统,103元的全款拨付给各券商通知券商支付款项和代扣相关税收。
3、券商按照通知要求,按照每张0.6元进行扣税。



这笔利息是有争议的,辉丰股份和承销商在申报的时候,是按照3元每张计算利息的。而我们回售的款项,超过面值100元以上的这3元钱,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其中一笔2.6153元叫做补偿金,另外一笔0.3847元是辉丰转债的当期利息,(2020年4月21日到8月6日)补偿金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可转债的每期利息非常低,如果不能实现转股,发行人对投资者做出的补偿。虽然补偿金的产生和利息有关,但是它并非是利息。

我辗转联系到了中登公司的发行人业务部负责辉丰转债回售工作,并通知券商进行扣税工作的“发行人业务部”。我把我认为本次回售多扣税的想法和相关工作人员做了交流。(我当时以为利息是6毛左右。)该工作人员查询了记录后,答复说:“3元的利息计算是发行人(辉丰股份和承销商)报送的数据,他们只负责录入系统。”
我说:“我认为这笔利息多计算了,因为我们的募集说明书明确指出了这3元中只有几毛钱属于利息,剩下的补偿金为什么要计算成利息且按照20%来收税,我希望咱们监管部门可以拿出相关法律条文或细则来告诉我们中小投资者,补偿金可以参照利息来纳税。”
中登工作人员说:“因为是公司上报来的数据,建议你和辉丰公司和承销商沟通一下事情。”
我说:“我会和公司做一下沟通,但是我认为,咱们部门属于监管部门,如果企业上报的数据有错,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咱们部门也有督导的职责是不是?”
中登工作人员:“好的,我也会和他们联系,询问一下利息是否有错,我们多方一起进行沟通吧。”
我说:“我觉得这笔利息税对中小投资是不公平的,因为老外不收,大公司也不收,只有我们最弱小的投资者中小散户要一下子收20%的税。我觉得既然是规定,再不公平我们也会尊重,我虽然是一个个人投资者,我这一次来沟通,是代表很多中小投资者来和你们进行沟通的,我们只是想说,对于没有规定要不要收税和参照什么标准收税的这笔补偿金,可不可以慎重的对待?”
我心里盘算了一下,这一次我怕辉丰违约,分别在我爸我妈我姐我自己的号上各买了几百张,所以我说我代表了多个中小投资者也不算夸张。
中登工作人员:“我会尽快和公司联系。”

打完电话,我觉得还是和辉丰公司也电话了一下。既然中登的这位工作人员很有诚意的要替我们解决问题,
也不能让中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一脸懵逼的说,不就是3元利息吗?出了啥错?

我打了辉丰0515-85055999 电话,
辉丰果然说:“3元不就是利息吗?哪有什么赔偿金的说法”
我说:“我们的募集书条款说的很明确,就是几毛钱利息,剩下的部分不管叫什么名称,都不能叫利息。要不募集书上会直接写利息3元。而不是含最后一期利息。即便不是利息,就不能收利息税对吧?”
辉丰说:“其实我觉得你们可以拿到这笔钱也是不错了。”
我说:“我觉得其实对投资者来说,这次对辉丰转债的投资是不成功的,但是这也是遇到了这种特殊情况,我们既然当初选择信任公司,在公司把回售期推后了那么长时间,大部分投资者也没有计较。我也希望公司能够尽可能的为中小投资者争取一些利益。我觉得我们投资者和公司之间情分,也值得公司为我们去做这些事。不过你也别为难,我已经把有关情况向中登反馈了,我知道企业找监管办事难度会大,但是他们来联系你们。你们只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情况做反馈就可以了。”
辉丰说“好的,我们会解决这事。”

今天晚上(8月11日),辉丰发了补充公告,我认为是监管和公司沟通后的结果,所以我们被扣的6毛钱中的0.5231元,会退还给我们。大家各自联系券商就可以。

好了,事实上,这一次的沟通的结果绝对不仅仅是针对辉丰转债,因为不管是债券到期和回售,大多都涉及到补偿金。如果补偿金可以不扣税,实际上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比如本钢转债最后一年包含了14元的补偿金,如果是到期赎回,对中小投资者的扣税高达2.8元。所以我的建议是。未来不管是回售还是到期。我们都可以拿辉丰的这件事和相关机构先行沟通。请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实际利息报税。而不是超过100元的以上的部分。

小卡文2:

银河辉丰的退税款已经到账了。
和中登再次沟通了,确实是他们和企业进行了沟通,新的扣税方案以辉丰公告为准,中登已经负责通知各券商,注意不要多扣税。
中登的答复中没有明确这笔补偿金的税务问题。他们告知我,他们全额划拨给券商,所得税由各家券商代扣代缴,至于税收数据是由他们提供给各券商做参考的。目前所知的是。各家券商执行的不一致。绝大部分券商按照6毛钱预扣税了,其他券商理论上也必须扣税,否则涉嫌逃税。
我猛夸了中登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为中小投资者争取了利益。他们特别开心,估计平时都是去骂他们的,很少有人这样猛烈狂热的赞美他们。

紧接着我又电话去赞美了辉丰股份,他们答复是这笔税收是争议的,税务局认为补偿金部分也应该交税。他们目前按照中登的要求以7分钱缴税了,未来如果涉及到税收问题,可能是以企业的方式补缴。

紧接着去和银河沟通,要求他们注意接收中登文件,因为税款一旦入库就难以退回了。银河答复是已经收到文件,正在办理退款。
其他券商应该也收到文件,所以大家没有收到退款的,都可以去讨债了。


这笔补偿金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依然存在争议,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未来都可以参照参照执行,这一次是辉丰股份站出来承担后续的问题,其他公司是否愿意这样,未来很难说。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就是从严收。但是对我们来说,如果要收,就要拿出法律依据,由税务部门举证,补偿金按照利息税来代扣。
如果只是税务部门的人以他们的业务能力做判断得出的补偿金按照利息税代扣的结论。我们不认同,如果他们发了部门文件要求参照执行,我们未来也会保留追究发文部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在国家减税降费的指导方针下,尤其不能想当然无依据的扣税。

利息补偿金是可转债特有的品种,没有明确是利息的一种,可转债的募集书在上市前也是经过了监管部门审核的,诸位专家也没有在这个环节提出异议。我们就认为不能归类于利息。

如果大家看看这个税收的细节,它可以说完全是一种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歧视性税收政策。
不公平的地方有两个,国内的基金需要按照20%交,国外的基金则免征。
我之前作品,有过多次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版社合作经历,从来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作者推出免税制度,当地作者的税收优惠也没有我们中国作者的份。
所以我不认为,在投资上,我们应该赋予海外投资者过度的超国民待遇,追求和海外投资者平等权利也应该是属于我们的权利,因为对国内基金不免税最终也会间接侵害我们中小投资者利益。

针对机构户的免税待遇,是因为他们还要缴纳其他所得税,这样属于重复征收。但是机构户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会合理避税,他们最终缴纳额最多只有几个点。
而我们做为最弱势的一环,如果直接按照20%扣税,等于是我们承担了所有人群中最高的纳税比例。退一步说,即便这笔补偿金最终认定应该由我们缴纳,那么也应该由我们自行申报,通过年终汇算清缴的制度,让我们中小投资者可以享受合理税收的福利。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征收。
当然这一次辉丰公司愿意兜底后续问题,确实一个负责任且值得点赞的行为。

(小卡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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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再谈谈我的感受:

1.虽然我和小卡对此事的观点有分歧,但我非常赞赏和认可小卡对此事的努力,关键这件事居然还做成了。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辉丰转债持有人总共获得退税上百万元。为此,每一位辉丰转债持有人都应该感谢小卡。

2.回售收益中,扣除0.3847元的利息,每张2.6153元的性质,至今没有明确,是否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目前也没有明确。按照小卡沟通的结果——“税务局认为补偿金部分也应该交税。如果未来如果涉及到税收补缴问题,可能是以辉丰公司承担的形式补缴相应税款。

3.不能简单的认为未来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可转债回售或到期赎回时都参照本案例执行,目前当务之急是如果能从政策上明确利息补偿不属于所得税征收范围,那么这一次沟通带来的好处将影响长远,千千万万的可转债投资者将因此获益,毫不夸张的说,一旦真正明确下来,这将是可转债回售所得税扣缴的“博斯曼法案”。

至于这个“博斯曼法案”能否成功,我觉得除了拭目以待之外,可转债市场还需要千千万万个“小卡”这样勇于沟通、善于沟通、乐于沟通的投资者。

正如鲁迅先生说的——“其实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精彩讨论

没事来得及2020-08-12 21:33

世界上就是需要较真的人

学无止境3652020-08-12 22:11

虽然没有参与辉丰转债,但必须给海哥、小卡哥及背后付出的人点赞!

迷宫的十字路口2020-08-12 21:37

我们都是搭顺风车的

小卡叔2020-08-12 21:54

推动监管明确不收补偿金的税也挺难的。。我的想法是能混一个混一个吧。哈哈。如果有一天明确要收这笔钱。我再去喊冤。毕竟这个税收充满了歧视性。。

全部讨论

2020-08-12 21:33

世界上就是需要较真的人

2020-08-12 22:11

虽然没有参与辉丰转债,但必须给海哥、小卡哥及背后付出的人点赞!

2020-08-12 21:37

我们都是搭顺风车的

2020-08-12 21:54

推动监管明确不收补偿金的税也挺难的。。我的想法是能混一个混一个吧。哈哈。如果有一天明确要收这笔钱。我再去喊冤。毕竟这个税收充满了歧视性。。

2020-08-12 21:31

沟通的这么麻烦,所以要告诫公司,避免赎回或回售才是硬道理

2020-08-14 13:00

我们都是搭顺风车的

2020-08-13 11:21

海大,感谢您为我们众多小散争取权益,但辉丰转债缴纳个税的问题,在税务部门大概率要按3元的20%,即0.6元纳税。这2.6153元应视为债券整个存续期间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利息补偿,因此也是利息的一部分。但我认为最不合理的是,我们不管是利息、股息红利收益都要单项计税,全额缴纳所得税,而机构或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纳税,可以抵减当年成本及其他项目亏损,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还可以弥补,实际税负比我们轻很多。

2020-08-13 09:10

如果这个成为新的惯例,似乎整体转债都可以上浮壹贰毛钱!
真的是居功至伟!

2020-08-12 22:18

感谢你们的付出

2020-08-12 22:10

感谢有你们这样一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