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罚!天津拟出台“网约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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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凤凰网房产天津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日前,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中明确——

❐ 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在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网约房经营者如实登记住宿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通过“全市住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msssxz@126.com。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7日。

天津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网络预约住房(以下简称“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预约住房经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租赁服务的房屋。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引导网约房经营者,在从事网约房经营时要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网约房经营者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具备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具有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

(五)网约房提供上网环境或服务的,应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在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治安防范责任: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二)如实登记住宿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通过“全市住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网约房停止经营或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停止经营或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网约房互联网平台报备;

(六)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第九条 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约房信息,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核验用作网约房经营房屋在公安机关登记时取得的房源编码;

(二)登记房屋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网约房预订人和所有拟入住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预定入住时间等;

(三)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网约房预约住房订单信息;

(四)依据公安机关网约房安全星级评估结果,对应采取激励惩戒措施。

第十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网约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第十一条 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及网约房入住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对网约房治安防范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并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网约房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治安、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暂行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 年。

来源:天津政务网 天天电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