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3 23:19
存量房更卖不掉,地也更卖不掉
《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在建设用地方面,除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以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外,产业园区中职工数量较多、过渡性住房需求迫切的优质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其中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同时,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这意味着东莞目前存在的商业公寓、写字楼等均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无需补缴土地价款。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或调整租金时,需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租金标准,租金年均上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
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如果无合适参照对象,运营机构可在以下最高限价之内自主定价: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起始月租金不高于2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成套住宅起始租金不高于35元/平方米,带电梯的成套住宅起始租金不高于40元/平方米。带家私电器出租的,最高限价可上调1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