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规范医药代表治理不了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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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新《征求意见稿》几个新改变的要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行为负责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药代表有必要的培训。

《征求意见稿》初衷是为了治理商业贿赂,在商业贿赂涉及到多个层面的问题,仅仅的针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无法根本层面解决商业贿赂。

我们现在了解医药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供给侧:

1.医药产品的严重同质化。产品同质化的结果就是只能通过大量的营销费用支撑业绩持续上升。

2.创新药不新,干不过原研药。中国很多所谓的创新药是仿制药,真正的创新药极少,于是通过代金销售的方式与原研药竞争。

3.真正的新药不做商业贿赂,就很难推广开。因为医疗机构各个部门都收商业贿赂收习惯了,新药不给,会遭遇各种刁难,于是,即便是专利药业,也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比如GSK。

4.既往的商业贿赂打击惩戒,蜻蜓点水,没有警世作用。案例很多,这里不列举了。

5.价格确定灰色。我们都知道,这些年药品招标价格没有真正降低,反而通过某些变相的手段,让药品价格越来越高,这对商业贿赂设置了前提。即便是到了今天的带量采购,也已经出现了灰色的部分,比如湖南抗菌素2020年的带量采购,某药企的产品以指鹿为马的借口比最低价高三倍。

医院端

医疗机构整体收受商业贿赂。药品进入医药要经过:主管院长、药事委员会、药剂科主任、科室主任。药品使用要通过医生,药品回款要药房统方,财务要做工作,甚至库管都要意思,否则告诉你库房没地方进货。医生收入结构存在根层面问题,医生价值得不到体现。中国建国以来,医生诊疗就是免费的,医生只有靠卖药,开大检查赚钱,医生真正有价值的诊疗行为得不到实际体现。

患者端

患者购药没有选择权。现在,以前,都一样,患者拿不到处方,不能自主选择购药途径,即便极少数拿到处方了,也有诸多限制,比如外部药房根本不卖医生处方上的药物,或者指定院外药店。

我们可以看到医药代表在上述三个层面,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可见,单纯的规定医药代表行为规范,是无法真正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而且医药代表并不是医药商业贿赂的责任主体,医药代表并不愿意进行商业贿赂。把商业贿赂行为归结为医药代表责任,恰恰体现了某些公共事件中处理中的“临时工”作用。

笔者并不反对规定医药代表规范,反而是支持的,但更应该规范的是供给侧和医院端,更应该改正的是患者的购药选择权,

医药代表不承担销售责任很难落实

中国的医药代表自产生开始就肩负着销售责任的重担。

如果医药代表不承担销售责任,就直接剔除了医药代表存在的必要,同时医药代表也不会再有相对体面的收入。

纯粹的学术性医药代表,在药企中占比不超过1/10,而且还得药企是真正的研发型企业,真正研发出大量的创新药。

现实中的医药代表担负的责任:开发医院、维护医院各层客情关系,医院进货、回款,渠道商务拓展和维护,市场的拓展和维护,竞争调研,销量,各种学术会议,企业品牌、产品宣传,等等。

企业是营利性机构,企业中的任何人对经营业绩都有责任,上到老板,下到医药代表。

医药代表不承担销售责任,最早来自于葛兰素史克(GSK),GSK商业贿赂事件之后,其中医药代表不承担销量。

但2019年5月23日,GSK总部宣布:为了继续保持竞争力,招募和留住人才,将改变销售代表激励计划,薪酬将按个人销售指标进行评估。

可以看出当初GSK宣扬医药代表不承担销量,明显是作秀,是为了应对当时的时局。

该规范的是真正的责任主体,而不是从属者或不相干者。

谁是真正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但要分清是商业企业还是工业企业),医院相关方(领导、科室主任、医生)

长远的根源解决:1.药品同质化竞争;2医生的价值体现,收入结构不合理;3.患者购药选择权。

短期:明确真正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惩戒的细则,重心是医院和企业(要分清商业还是工业)

中国医药商业贿赂有效治理,是多个部门协同作战。

药监局针对供给端,比如化药一致性评价,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中药注射剂临床评价。

医保局针对采购端,比如持续推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带量采购,大幅度压缩商业贿赂空间,并通过信用机制打击违规医药企业。

卫建委针对医院,比如改革医生收入结构,体现医生价值,让医生合理体面的赚取合法收益;针对医院相关方(领导、科室主任、医生等)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明确惩治条款,例如取消医生处方权,甚至取消行医资质(国外的办法)。

涉及到违法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理。

最最关键的,最最关键的,最最关键的,重要的事说三遍,政策不是儿戏,真正落实到位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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