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香港公司被罚2520万港元,近400亿异常存取款未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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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的香港子公司遭到了香港证监会的处罚。

6月2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宣布,将谴责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香港)并处以2,520万元罚款。

之所以采取上述处罚,源于国泰君安香港出现了多起内部监控缺失及违规事项,其中涉及打撃洗钱、处理第三者资金转帐和配售活动、侦测虚售交易及延迟汇报。

涉及三方转账

据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国泰君安香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为其客户处理15584笔合共约375亿港元的第三者存款或提款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香港证监会表示,尽管有预警迹象显示部分第三者资金转帐存在异常情况,但国泰君安没有充分地监察其客户的活动,对有关资金转帐进行适当的审查,及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

“实际上国泰君安违反了KYC以及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在国际市场中,机构放松对这些动作的监控很容易为犯罪活动留下空子,有的机构甚至为了利润对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位在港投行人士指出。

“就第三者资金转帐而言,国泰君安亦没有确保其适当及有效地实施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及程序。”香港证监会表示。

香港证监会认为,国泰君安香港存在三项问题。

一是多次没有记录及识别有关第三者资金转帐的原因、客户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及/或第三者的身分;

二是没有向其职员提供充足的指引,说明须就有关第三者资金转帐向客户作出何种程度的查询;

三是没有设立充足的程序规定其洗钱报告主任须在识别可疑交易一事上发挥积极作用;及营运部与合规职员之间的沟通不足,无法确保客户的活动得到有效监察。

“国泰君安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处理了5406笔第三者存款,但没有常常将存款人的身分、帐户持有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和作出该等第三者存款的理由记录在案,有违该公司的书面政策及程序。”香港证监会称。“国泰君安亦未有识别出2015年12月的两笔合计3820万元用作股份认购的存款并非来自有关客户,而是来自一名第三者。该公司直至大约2016年9月才制定用作识别第三者存款的书面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7月份恰好是A股市场发生剧烈震荡的股灾时期。

投行配售违规

国泰君安香港的问题不止于此。

香港证监会表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国泰君安在担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全球发售配售代理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定客户的认购申请与国泰君安对有关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的认识是否相符,同时没有在可以状况下做出适当的查询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五名客户用于认购该上市公司价值2880万元的股份的资金,是由同一名第三者存入他们各自的客户帐户内的,而有关金额远远超过他们自行申报的资产净值。”香港证监会称。

“尽管出现这些预警迹象,国泰君安不但没有采取合理的步骤来核实该等客户帐户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和其资金来源,亦没有进行适当的查询以确定有关客户是否独立于该上市公司。”香港证监会表示,“最后,该五名承配人中有三人原来是该上市公司的雇员,而他们获配发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国际配售部分总额的11%。”

香港证监会进一步发现,国泰君安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未能及时侦测到590宗潜在的虚售交易,原因是该公司缺乏足够的书面交易监察程序或指引,以及交易模式监控系统出现技术故障。

香港证监会认为,国泰君安的行为显示其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内部监控指引》及《操守准则》下的监管规定。

香港证监会同时认为,国泰君安未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情况持续了颇长的一段时间。

“包括它由2009年9月至大约2016年9月的期间内,一直没有为识别第三者存款制定书面程序。”香港证监会表示,“尽管交易模式监控系统的故障主要归因于第三方供应商,但国泰君安未有侦测到虚售交易的情况持续了两年以上,期间大约有590宗潜在的虚售交易没有被发现。”

不过香港证监会也指出,国泰君安已迅速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与其交易监控系统和程序有关的问题,并主动加强其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及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方面,国泰君安承诺在12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供由独立检讨机构拟备的报告,确认所有被识别出的关注事项获得妥善纠正。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本会因国泰君安的严重系统性缺失和内部监控缺失而对其采取的纪律行动,应可令持牌法团有所警惕,明白设立充分且有效的保障措施的重要性,以减低它们在面对潜在可疑交易时成为助长洗钱等非法活动的工具的真正风险。"

事实上,这并非境内机构驻港公司近期遭到香港证监会处罚或批评的孤例。例如6月18日,香港证监会还曾公开批评中金公司违反了相应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等有关规定。

“在2019年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提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所涉及的交易中,中国国际金融集团的一名成员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在两项要约中均属要约人的财务顾问。”香港证监会表示,“CICCFT及中金公司在上述交易中,就大连港和马鞍山钢铁的相关证券进行了交易,但却没有按《收购守则》规则22及时披露有关证券的交易。”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