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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社论:应坚决打击杀企逃债的恶意退市

原创 朱永国 朱永国号 2月3日

2020年3月,新《证券法》生效施行;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同时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景,明确了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国家方针,明确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目的。

在当前中美竞争和国际局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我国立法和行政改革的密集推出,反映了对规范有序市场经济和高质量发展的迫切向往。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特别是加入WTO后的二十年,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粗放领域成就不俗,日益便捷的高铁网络实现了孙中山先生的愿望,证明了中国人的能力。

但是,在公司治理、舆论监督、行政监管、立法司法等关系到财产权利保护、经济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合作等细微精深的社会管理方面,我国还需加强努力。社会管理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是软实力,看不太见摸不太着,但是感受深刻,不如高楼大厦直观,但重要性更大,难度更高,是国家生态竞争的真正要害。未来的世界,谁的社会生态更利于创造财产、保护财产,谁就可以吸引更多高水平的人才和资本去生根发芽,而财产的保护则是促进财产创造的根本。连财产都得不到保护,谁还敢冒险去创造财产呢?因此,国家的竞争,本质是社会生态的竞争,财产保护的竞争尤其重要,而良好的社会生态与财产保护要依靠优秀的社会管理能力,归根结底是靠行政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每一个行政司法人员都应该随时思考三个问题:公开吗?公平吗?公正吗?诚心诚意、实事求是、一丝不苟地落实这三个要求,是所有社会管理的核心。

我注意到,中办、国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下决心拿出担当、顶住压力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这一大方向我表示赞同,一个国家的市场不可能依靠弄虚作假。但是,在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同时,我们同样要高度警觉硬币的另一面:掏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恶意退市逃废债”正成为新的变化趋势,如果不予以严厉打击,就会形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公害。

在过去,当上市公司发生危机时,为了保住好不容易取得的上市地位,规避退市是大股东和地方政府的“传统思路”。也正因为如此,诞生了大量的保壳手段,垃圾股重组的各类题材炒作一度是市场主流,押宝ST股赌消息数涨停一度超越价值投资,炒小炒新炒差的恶性投机风起云涌,蓝筹反而乏人问津。大量低质低效的并购重组被宽松的监管“审批放行”而严重危害社会。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导致上市公司质量普遍不高,资本市场如豆腐渣工程般脆弱,泡沫化严重,终于在2015年前后爆发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此大背景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严刑峻法和零容忍的退市制度等资本市场监管改革才相继出台。

要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促进企业家用心去做实事、良币驱逐劣币,我们必须要严刑峻法和优胜劣汰。因此,我们首先要肯定国家加强股市监管的初衷。这个大方向没有错。对抗这一大方向没有道理,也不会成功。 但是,我们同样要实事求是注意到,随着退市政策的收紧和注册制的推出,狡猾的犯罪团伙也在改变过去保壳的“传统思路”。一些本质恶劣的大股东利用监管、司法和中小股东的不成熟不专业,凭借对董事会的非法操纵,以各种方式将上市公司全部恶意掏空后,将所有股票质押变相套现,再将自己的债务以违规担保等手段全部转移嫁祸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如此一来,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资本实际已经完全抽逃,上市公司股价的变动对他已经没有任何影响,但他仍然可以利用保留的股票表决权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从而阻挠上市公司向其追责追偿,甚至利用退市收紧的政策环境搞恶意退市,从而达到杀企逃废债的目的。如此一来,好处都被大股东拿走了,坏处全部丢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去承担,这种利益格局下,大股东继续保留控制权对受害上市公司来说就极为危险和讽刺,情同犯罪分子对受害少女的绑架。更荒唐可怕的是,慵懒的监管睡醒时,问题往往已经极为严重,受害上市公司往往已经因为被掏空而爆发债务违约,大股东早就将资产转移干净,甚至内保外贷远逃海外,此时少数监管中的腐败分子姗姗来迟却机械执法反而重点处罚受害上市公司,懒惰、腐败、不专业、作恶者受害者不分,如此监管丑态百出,将作恶者的错一股脑儿算在受害者头上,为了掩盖监管不力和工作粗超则操纵舆论吹嘘严格监管的表面口号、将全部骂名扣在本已受害的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头上、表演冠冕堂皇做样子给人看,但实际却给期待正义的受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人为制造大面积贫困和不稳定,而真正作恶的大股东及其犯罪团伙则凭借财力、关系和专业团队早已设计好了逃避责任的路线,有组织有预谋的杀企逃债,偷光上市公司再雇佣网络水军给中小股东高强度洗脑转移矛盾和注意力,贼喊捉贼,做强盗还要立牌坊,完美的高智商犯罪,将上市公司数十万股东洗劫一空却只要承担很小的责任,坐几年牢,再买通点关系,过几年出来,极小的代价换取子孙后代享不尽的财富,海外建立据点,三妻四妾,试管婴儿,只留下受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数不尽的伤害和痛苦。

以上就是康得新中小股东两年来的切身遭遇。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和独立性被完全破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被大股东以北京银行的变异现金归集、厦门国际银行违规质押担保、中国化学虚假采购、虚假工程合同、美国鹰高公司虚假采购、违规商业承兑、违规抵押,进销存控制等方式完全掏空后,却仍然被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里应外合,拖延阻扰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向大股东和银行等犯罪团伙及帮凶司法追责追偿。证券监管部门则工作粗糙,错误地将凡是不在账上的钱都定性为假,把被偷走的钱也当成假的,混淆占用和虚增,以至于本案中大股东占用、北京银行侵权、多交税收等三大问题至今模糊不清,上市公司却不得不承担主要损失和骂名,监管和舆论也没有体现专业,只讲造假不讲掏空,把掏空全部当做造假而放大造假,甚至为了博眼球树功绩夸大造假,非但不保护受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不谈专业的公司治理和法人独立性,反而给受害者二次伤害。市场由此出现悖论,上市公司被大股东侵害得越悲惨,却被处罚得越重。如此水平粗糙的监管和媒体,何以和谐?

我们可以注意到,民营企业发生上述杀企逃债现象更为普遍,国企高管由于受到行政监管和党纪国法的制约较多,中小股东追责的途径也较多。但是对于民营企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小股东甚至监管者在大股东犯罪团伙专业的侵害手段面前往往被忽悠的团团转,甚至发生了高强度洗脑后爱上坑害自己的大股东、为犯罪团伙喊冤甚至攻击救助者之类的丑剧,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些复杂交叉的社会现象也增加了监管和地方插手救治企业的难度。

为此,面对民营企业家坑害上市公司日益严峻的形势,中办、国办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强调: “ 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这一点无疑是及时的,但还需要落到实处,对受到大股东侵害的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应该加以保护而非处罚。如何处理好这些涉及到巨大公众人口、涉及到国家稳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割韭菜”、“杀企逃债”等等新型有组织的团伙犯罪也正是社会管理能力的体现,是财产权利保障的体现,也是事关我国国家生态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关键。如果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财产权利可以被随意侵犯,如果财产被侵害后非但得不到保护和赔偿还要代替大股东承担退市的损失,如果监管把作恶者和受害者不加区分制造二次伤害,那么,我们也难以培育惩恶扬善的社会生态和市场环境,老实人老是吃亏,公众就会变得邪恶暴戾起来。

严刑峻法和零容忍没有错,但应该针对犯罪团伙,而不是欺软怕硬给受害者二次伤害。为纠正垃圾股炒作而严格退市制度没有错,但也应该坚决打击大股东偷光上市公司后制造恶意退市的恶性犯罪。政策切切不可矫枉过正、非左即右,也不应该机械执法,而应该围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本质要求去维护正义,维护合法财产权利,监管者处理每一个案子都要扪心自问三个问题:够公开吗?够公平吗?够公正吗?我们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机械地执行条文,而是真正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目的。

为此,本人根据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特向国家作如下建议:

(1)应该限制大股东的质押比例,质押套现比例不得高于大股东持股的50%,防止其变相套现抽逃资本,消除杀企逃债的动机。

(2)原始股东的减持权利应该和分红挂钩,建立积分制度。

(3)应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长等高管在上市公司外担任法人或高管,切断三心两意和关联交易的根源,鼓励其专心做好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作共赢。

(4)改革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取消前三大股东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提名权和表决权,让独立董事和监事真正由中小股东来决定,为中小股东说话,从而在董事会建立真正的制衡监督力量,从内部控制上杜绝大股东非法操纵公司的可能。

(5)大股东发生侵占的,应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立即冻结其表决权,直到其纠错赔偿为止。拒不赔偿的,强制转让其股权赔偿,不足部分起诉追责。

(5)提高财经媒体专业度,报道上市公司的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基本的上市公司专业知识,学习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证券法》、《行政处罚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6)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应该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应该面向全社会公开直播,不得强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7)引导中小股东学法懂法,学习规则利用规则,让他们明白上市公司股东维权的正确道路是“内靠股权、外靠法律”。发生侵害中小股东恶性案件,中小投服应该第一时间成立专案小组,向中小股东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归集股权,按照《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角度真正落实对大股东的监督和追责,指导中小股东集体诉讼追责。

(8)中小投服应该独立于证监会的行政条线,确保其独立行使中小投资保护职能。防止证监会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9)强调监管的过程性,对长周期的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恶性案件,应该追究监管者失职渎职的责任。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0)对复杂的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恶性案件,应建立专案组,协调证监会、银保监会、公检法、税务、工商、海关、宣传、地方政府协同调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1)银行出具与实不符的存款证明和询证函回函的、违规质押的,应该全额赔偿上市公司。

(12)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一律按照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法规进行管理。落实金融机构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担保交易和现金管理业务中的形式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

(13)上市公司是否退市涉及到亿万股东的切身利益,不应该由交易所草率决定,应该经过法院的公开判决。

(14)对东方财富网等股吧网络管理人员有偿删帖等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网络成为大股东们和投机资本们思想控制的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