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股份被拍卖,需关注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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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股份被拍卖,需关注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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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浩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告显示,拍卖标的物(证券代码:002700)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先生分别持有公司35,162,800股股票和64,220,200股股票,合计99,383,000股,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384,000股的82.5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3%。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先生于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将所持公司 99,383,000 股股票质押给民生证券,因到期未偿还融资,民生证券启动股份质押违约司法处置程序。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司法拍卖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上市后的转增股份。

税务分析:

既然股份来源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上市后的转增股份,则不得不提起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问题,始自于陈发树。紫金矿业谋划上市之前,陈发树进行了税收筹划,将3家公司持有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合计转让35888.16万股,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经过股份转让,陈发树对紫金矿业的持股方式就由间接持股成为直接持有。紫金矿业限售股解禁后,仅在2009年的4月~7月,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是2940万元,利润达27亿元。如果陈发树当时没进行筹划,27.3亿元的利润,如以其控股公司名义转让已解禁限售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要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近7亿元;剩下的20亿元如分给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要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4亿元;两项加起来就是11亿元税款。个人在二级市场解持已解禁限售股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上市公司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该文件并未明确,所以从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而改为个人持股后,陈发树一分钱税款都不用缴!华都实业、新都百货将持有法人股以票面金额转让给个人时,公司几乎属零利润,缴不上企业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从2010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新疆浩源本次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被拍卖,也属于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一种。拍卖后需要关注几个问题:

1、哪些是限售股,哪些不是限售股,尤其是区分转送的部分是不是限售股。不是限售股的,不用缴税。

2、取得股票的成本价是多少,是据实计算,还是核定为收入的15%?

3、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在哪里?根据规定,限售股的缴税地点在开户的证券公司所在地,也就是说本次缴税不一定是在阿克苏税务局。而且不一样的地方,税负可是大不相同。这个是可以事先筹划的,不知道周举东先生有没有事先进行税务筹划。当然,也有很多筹划失败的案例,比如同花顺“税筹”失败陷25亿补税风波,最近自媒体打假人王海举报奥士康(股票代码002913)控股股东违法税务筹划,网上一搜即有详情,应引以为戒。

具体规定可参考一下文件:

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108号-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8号-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便函[2010]5号-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