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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SZ002450)$康得新北京银行实际存款余额为零,银行却连续几年给审计机询证函回复证明有数百亿资金存在,连续四年让康得新成功欺骗了数十万投资人。最后居然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毫发无损。这样的事不管发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让人相信。然而这却是摆在在我们面前的事实,你不信也得信。

精彩讨论

兔子6y72021-03-16 20:25

我们还是法制国家吗?北京银行协助诈骗康得新投资者却不负刑事责任,全世界只有我们这里吧

人心的修养2021-03-16 21:46

举报人:本人 ,身份证号:,系贵辖区内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0)股东。
被举报人:
康得新董事长邬兴均;
法人冯文书;
财务总监赵军;
监事长陈福壮。
举报依据和线索:
2021年2月28日,被举报人上述康得新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签字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1-018)对2015-2019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我方股东核查后发现其中存在多处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虚假陈述等违反信息披露和会计法规事项,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举报人涉嫌主要刑事犯罪依据和线索: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2021年转央行征信)显示工商银行和钟玉在2019年1月签订了康得新425套核心设备及其他共28亿违规抵押,该抵押未经康得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未公告披露,违反《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
 
 邬兴均等人任职董事长和其他高管职务后,仍顶风作案,在我们多次质问后,至今未披露未审议该违规抵押。

另:民生银行和康得新公司也有三块土地共计15.9亿的抵押,在操作时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批准和信息披露。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  被举报人未经过法院判决、未收到北京银行新的存款证明和询证函回函,擅自核销北京银行122亿元存款和利息,严重违反会计准则、财务凭证缺失,涉嫌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权责发生制与帐实相符是基本会计原则,对账单、利息回单、网银、询证函回函是基本的合法会计凭证与会计程序。北京银行并未出具新的对账单、利息单、网银和询证函回函等会计凭证,核销北京银行122亿元没有任何合法会计依据和合法程序。
北京银行出具的机器打印和已经公证之利息回单所给付的3.6亿利息收入合法有效,核销没有法律依据和会计凭证,违反会计准则(122亿元是一个时点的即时余额)。
北京银行自身在内的机构都承认:实际可用余额为零,应计余额为122亿元,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公开书面文件至今也只是说银行余额存在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记载,但并不否认康得新公司对康得集团其他应收款122亿元。
公司和瑞华所按照北京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利息回单、网银等存款证明和询证函回函如实记录北京银行提供的货币资金余额并经公告披露,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其中122亿余额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无权非法撤销。北京银行存款涉及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无权核销。

2. 瑞华所根据北京银行提供的合法会计凭证按照合法会计程序记载北京银行存款,没有法院判决否定的情况下,瑞华所按照《会计准则》执行的审计结果未经合法撤销程序其合法性并未丧失。法理上瑞华所有凭有据符合会计程序,天业所无凭无据不符合会计程序。
被举报人公布没有会计凭证、不符合会计程序的财务重述报告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3. 康得集团掏空康得新、质押套现所有股票、转嫁巨额债务,其资本已完全抽逃,侵占公司巨额资金。根据康得新公司2021年3月16日的公告,至今仍有40亿的违规占用和63亿的违规担保。

根据《证监会2008年第27号公告--就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康得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发生大股东占用时,董事会须立即追回大股东占用资金,采取“占用即冻结”的措施限制大股东权利。

但根据最新股东大会表决和提名,目前董事会成员完全被大股东二股东及其债权人控制和支持,无法有效处理大股东侵占事宜。
2019年6月20日,上一届董事会就作出决议《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要求冻结康得集团股权并依法办理司法手续。邬兴均上任后没有履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董事长职责及时召开董事会检查该决议的执行情况,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根据《公司法》147条、149条,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举报人在本次财务重述中涉嫌其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遭到破坏的根本病根,反映了康得新被大股东侵害的惨状,而非康得新独立经营的实际成果。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五大独立性要求。
本案中,康得新和康得集团在北京银行账户的归集协议至今没有解除,康得新的资金和康得集团混同,被任意抽逃,法律关系混淆,康得新的财产独立性受到根本破坏。银行账户无法保持独立的康得新财产边界完全模糊、沦为大股东违法犯罪工具,已根本丧失法人人格,无法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就无法独立进行会计审计。本次强行重述反映的并非康得新的独立经营成果,而是被康得集团和北京银行等犯罪主体侵权的后果,违反了上市公司法人独立性的基本法理基础,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财务重述审计人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沈岩、钟海涛于2021年2月26日被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2021-25号),重述报告未对该事项依法信息披露,执业职格和职业道德存疑。
签字确认的财务总监赵军和监事长陈福壮参与了钟玉时期造假;冯文书为邬兴均逃避失信人责任的傀儡木偶;邬兴均本人董事提名公告程序存疑,以上人员无资格担任公司高管,其签字合法性存疑。

3.核销122亿、调减收入成本 与 计提应收、存货、投资、担保等科目存重复,无审计依据。是否变相侵占?

4. 重述后,毛利率2015年为1.6%、2016年9.06%、2017年9.61%、2018年28.7%,与行业实际完全不符。
(1)与同期行业理论毛利完全不符。
2015年至2018年光学膜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市场从271.8亿元增长至354.0亿元,年增5.4%。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科技部发布《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实现新型显示的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康得新是光学膜领军企业,2011年从台湾引进4000万平米生产线,2013年完成2亿平产业建设。

后期发展反证:002585双星新材公告2021年一季度盈利2.4-2.6亿,增长180%-200%。



(2)重述后毛利率呈现大幅异常波动,往往是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存在错报的警示。2015年光学膜产品毛利率竟然出现-9.61%的亏损状态,而2018年则飙升至31.72%。 销售收入和制造成本几乎相等,不合理,是否核算工艺、料单、采购、工资、折旧确定毛利,价格是否公允?同期同行采购和销售价格对比是否存在大股东高卖低买变相占用?康得新美国公司和欧洲公司为何正常运营?

5. 营业收入和利润恶意做低。
2015年至2018年实际调减的收入远超证监会认定额,2015年调减51.82亿,2016年调减63.63亿,2017年调减92.29亿,2018年调减64.25亿,调整总额272亿元。2014年报营业收入52亿,重述后收入:2015年24.8亿,2016年28.7亿,2017年25.6亿,2018年27.3亿。最终调减利润总额214.22亿,比证监会认定虚增额多98.92亿。 
以上调整依据不足,与用电、薪酬、运输车次、费用严重不符。
  首先,康得新在2019年产能仅为30%左右的情况下营收14.79亿!2019年的产能和收入最接近真实,对应满产营收在50亿左右。
其次,就算按照证监会115亿虚增重述,其召开的听证会明确康得新2017年和2018年的实际营收为53亿和46.42亿。
第三,康得新2014年至2018年的用电量分别为515万度、611万度、803万度、926万度和976万度,逐年增长,表明生产状况是真实的,且持续增长;康得新同期工资支出分别为2.33亿元、3.09亿元、4.35亿元、4.85亿元和5.20亿元,完全没有连续亏损迹象。卫星和监控显示,光电公司东门2015—2018年每天进出货车约180辆,2019年二季度下降到60几辆。

6.纳税问题。
重述后2015年至2018年利润总额分别亏损12.2 亿元、13.9亿元、20亿元和22.8亿元,合亏损68.9亿元;而同期所得税2.6亿元、3.5亿元、4.5亿元、和0.7亿元,合11.3亿元。
尤其是2017年度,重述后利润总额为-24.58亿,营收25.59亿,但纳税额竟然高达11亿元。税务冲销、返还或抵免没有记录。
  此外,已缴纳的增值税被简单粗暴地以费用核销(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下),累计冲抵未分配利润13.34亿(2015至2018年分别为2.55亿、3.6亿、4.72亿和2.45亿)


7.重述后的逻辑错误
1)2015年销售收入为23.77亿元,而销售成本为23.38亿元;
2)重述后2016年财务费用为2.87亿元,而2017年为6.19亿元,是2016年的2倍多,而2017年的借款远不及2016年的2倍。
3)重述后2015年至2018年销售收入24.8亿、28.7亿、25.6亿、27.3亿,合106.4亿元;而同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14.07亿、-30.99亿、-4.62亿和-34.09亿,合-83.77亿元。销售106.4亿元,经营现金反而送出83.77亿元。
4)2017年度重述后财务报表附注中,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段,列表披露的数字就明显合计有误,总分合计相差高达27.03亿:

而这样的低级错误,在2018年财报的同一个地方,竟然再次出现:

 5)经重述后的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期间费用/营业收入)呈现迅速攀升趋势,2014年之前维持在15%以下的相对均衡地位,但在2015年之后由40%逐年攀升,至2019年竟然达到98.17%,三大期间费用的计价确认存在重大错报。

8.重述后2015年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29.54亿元,被发表保留意见,该项巨额损失缺乏会计依据。对2015年之前证监会并未作出虚增认定的情况下,以“参与 2015-2018 年 期间虚构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的相关往来款项”为理由,直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该数额甚至超过2015年当年的利润总额重述金额(29.02亿)。如果剔除期初余额调整的影响,影响2015年当年的虚增利润事项,会导致康得新利润总额虚减了0.52亿元(29.54亿-29.02亿),应当在重述时调增2015年利润总额,否则其性质是虚减。
按此逻辑对期初29.54亿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直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并无相关的财务资料,重述依据并不充分。
  而审计师以“影响不广泛”为判断结果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难言公允。
9.2018年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和错误。
因不能提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的估值报告,注册会计师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对比瑞华所审计报告的相关措辞,同一项资产账面价值42.27亿元,占重述前资产总额的12.34%,受提供资料的限制,瑞华所就此事项无法发表审计意见;而同样的金额,占重述后资产总额(164.79亿)的25.65%,但天业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不够重大”,仅发表保留意见。
  对于订制业务的收入确认模式(按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产生怀疑和分歧,但循着注册会计师指引的“附注十四、8”,却是与描述事项毫不相干的其他信息:

10.在北京银行等法律纠纷、税务调查、康得集团侵占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重述条件。
 起诉康得集团50.5亿(暂定额)侵占案、北京银行侵权案、中航信托案、中国化学案、中泰创赢关联方2亿美元侵占案、康得碳谷案、美国鹰高虚假采购案、违规商业承兑案等等至今没有任何实际进展或庭审仲裁;江苏省税务局康得新专案组至今没有专项调查报告;
 证监会行政处罚虽落地,但司法程序尚且缺失,在康得新对外权益完全不确定和公司怠于维护对外债权的情况下,财务报表不具备重述条件,更不存在提前于4月30前公布的必要。
 被举报人理应向监管部门实事求是陈明事由并延期披露重述和2021年财务报表,依法申请重整通过合法有效的司法程序全面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定性定责,在此基础上披露真实准确的标准财报。


  综上,被举报人本次重述后的报表就是为大股东、北京银行赖账的报表,是将责任推卸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虚假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应按照合法会计凭证和会计程序以实际生产经营数据、原始财务凭证和司法机关裁判为基础,财务重述应按公司法要求恢复公司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公检法、退税申请等手段依法清算内部股东间的侵权责任,真实还原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下的盈利能力。

被举报人本次重述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专业,涉嫌《刑法修正案(十一)》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辖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立即依法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查清事实,依法公诉。

隆繁盛熙兴2021-03-16 22:01

我就是依据北京银行的122亿现金存款函证和利息函证才买康得新,请问我错在哪里?如果连银行存款函证都不可信那我们该信什么?

雨过天晴427922021-03-16 20:39

数百亿啊,我们就是因为相信康得新是白马股,还数次增发融资,货币资金充足才长期投资康得新,发现受骗后才忍着巨额亏损而斩仓。现在协助诈骗的帮凶居然毫发无损。我们不仅为自己的损失,也为中国有这样的生态环境而痛心啊

沧海看客b2b2021-03-16 21:26

问题是北银年年还给利息……这,也不算存款,证件会说了,,地方公安发了传票,拘人,罪名,挪用资金罪,,,这,不算挪用资金,算虚增,证件会说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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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20:25

我们还是法制国家吗?北京银行协助诈骗康得新投资者却不负刑事责任,全世界只有我们这里吧

2021-03-16 21:46

举报人:本人 ,身份证号:,系贵辖区内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0)股东。
被举报人:
康得新董事长邬兴均;
法人冯文书;
财务总监赵军;
监事长陈福壮。
举报依据和线索:
2021年2月28日,被举报人上述康得新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签字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1-018)对2015-2019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我方股东核查后发现其中存在多处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虚假陈述等违反信息披露和会计法规事项,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举报人涉嫌主要刑事犯罪依据和线索: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2021年转央行征信)显示工商银行和钟玉在2019年1月签订了康得新425套核心设备及其他共28亿违规抵押,该抵押未经康得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未公告披露,违反《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
 
 邬兴均等人任职董事长和其他高管职务后,仍顶风作案,在我们多次质问后,至今未披露未审议该违规抵押。

另:民生银行和康得新公司也有三块土地共计15.9亿的抵押,在操作时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批准和信息披露。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  被举报人未经过法院判决、未收到北京银行新的存款证明和询证函回函,擅自核销北京银行122亿元存款和利息,严重违反会计准则、财务凭证缺失,涉嫌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权责发生制与帐实相符是基本会计原则,对账单、利息回单、网银、询证函回函是基本的合法会计凭证与会计程序。北京银行并未出具新的对账单、利息单、网银和询证函回函等会计凭证,核销北京银行122亿元没有任何合法会计依据和合法程序。
北京银行出具的机器打印和已经公证之利息回单所给付的3.6亿利息收入合法有效,核销没有法律依据和会计凭证,违反会计准则(122亿元是一个时点的即时余额)。
北京银行自身在内的机构都承认:实际可用余额为零,应计余额为122亿元,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公开书面文件至今也只是说银行余额存在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记载,但并不否认康得新公司对康得集团其他应收款122亿元。
公司和瑞华所按照北京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利息回单、网银等存款证明和询证函回函如实记录北京银行提供的货币资金余额并经公告披露,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其中122亿余额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无权非法撤销。北京银行存款涉及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无权核销。

2. 瑞华所根据北京银行提供的合法会计凭证按照合法会计程序记载北京银行存款,没有法院判决否定的情况下,瑞华所按照《会计准则》执行的审计结果未经合法撤销程序其合法性并未丧失。法理上瑞华所有凭有据符合会计程序,天业所无凭无据不符合会计程序。
被举报人公布没有会计凭证、不符合会计程序的财务重述报告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3. 康得集团掏空康得新、质押套现所有股票、转嫁巨额债务,其资本已完全抽逃,侵占公司巨额资金。根据康得新公司2021年3月16日的公告,至今仍有40亿的违规占用和63亿的违规担保。

根据《证监会2008年第27号公告--就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康得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发生大股东占用时,董事会须立即追回大股东占用资金,采取“占用即冻结”的措施限制大股东权利。

但根据最新股东大会表决和提名,目前董事会成员完全被大股东二股东及其债权人控制和支持,无法有效处理大股东侵占事宜。
2019年6月20日,上一届董事会就作出决议《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要求冻结康得集团股权并依法办理司法手续。邬兴均上任后没有履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董事长职责及时召开董事会检查该决议的执行情况,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根据《公司法》147条、149条,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举报人在本次财务重述中涉嫌其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遭到破坏的根本病根,反映了康得新被大股东侵害的惨状,而非康得新独立经营的实际成果。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五大独立性要求。
本案中,康得新和康得集团在北京银行账户的归集协议至今没有解除,康得新的资金和康得集团混同,被任意抽逃,法律关系混淆,康得新的财产独立性受到根本破坏。银行账户无法保持独立的康得新财产边界完全模糊、沦为大股东违法犯罪工具,已根本丧失法人人格,无法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就无法独立进行会计审计。本次强行重述反映的并非康得新的独立经营成果,而是被康得集团和北京银行等犯罪主体侵权的后果,违反了上市公司法人独立性的基本法理基础,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财务重述审计人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沈岩、钟海涛于2021年2月26日被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2021-25号),重述报告未对该事项依法信息披露,执业职格和职业道德存疑。
签字确认的财务总监赵军和监事长陈福壮参与了钟玉时期造假;冯文书为邬兴均逃避失信人责任的傀儡木偶;邬兴均本人董事提名公告程序存疑,以上人员无资格担任公司高管,其签字合法性存疑。

3.核销122亿、调减收入成本 与 计提应收、存货、投资、担保等科目存重复,无审计依据。是否变相侵占?

4. 重述后,毛利率2015年为1.6%、2016年9.06%、2017年9.61%、2018年28.7%,与行业实际完全不符。
(1)与同期行业理论毛利完全不符。
2015年至2018年光学膜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市场从271.8亿元增长至354.0亿元,年增5.4%。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科技部发布《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实现新型显示的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康得新是光学膜领军企业,2011年从台湾引进4000万平米生产线,2013年完成2亿平产业建设。

后期发展反证:002585双星新材公告2021年一季度盈利2.4-2.6亿,增长180%-200%。



(2)重述后毛利率呈现大幅异常波动,往往是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存在错报的警示。2015年光学膜产品毛利率竟然出现-9.61%的亏损状态,而2018年则飙升至31.72%。 销售收入和制造成本几乎相等,不合理,是否核算工艺、料单、采购、工资、折旧确定毛利,价格是否公允?同期同行采购和销售价格对比是否存在大股东高卖低买变相占用?康得新美国公司和欧洲公司为何正常运营?

5. 营业收入和利润恶意做低。
2015年至2018年实际调减的收入远超证监会认定额,2015年调减51.82亿,2016年调减63.63亿,2017年调减92.29亿,2018年调减64.25亿,调整总额272亿元。2014年报营业收入52亿,重述后收入:2015年24.8亿,2016年28.7亿,2017年25.6亿,2018年27.3亿。最终调减利润总额214.22亿,比证监会认定虚增额多98.92亿。 
以上调整依据不足,与用电、薪酬、运输车次、费用严重不符。
  首先,康得新在2019年产能仅为30%左右的情况下营收14.79亿!2019年的产能和收入最接近真实,对应满产营收在50亿左右。
其次,就算按照证监会115亿虚增重述,其召开的听证会明确康得新2017年和2018年的实际营收为53亿和46.42亿。
第三,康得新2014年至2018年的用电量分别为515万度、611万度、803万度、926万度和976万度,逐年增长,表明生产状况是真实的,且持续增长;康得新同期工资支出分别为2.33亿元、3.09亿元、4.35亿元、4.85亿元和5.20亿元,完全没有连续亏损迹象。卫星和监控显示,光电公司东门2015—2018年每天进出货车约180辆,2019年二季度下降到60几辆。

6.纳税问题。
重述后2015年至2018年利润总额分别亏损12.2 亿元、13.9亿元、20亿元和22.8亿元,合亏损68.9亿元;而同期所得税2.6亿元、3.5亿元、4.5亿元、和0.7亿元,合11.3亿元。
尤其是2017年度,重述后利润总额为-24.58亿,营收25.59亿,但纳税额竟然高达11亿元。税务冲销、返还或抵免没有记录。
  此外,已缴纳的增值税被简单粗暴地以费用核销(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下),累计冲抵未分配利润13.34亿(2015至2018年分别为2.55亿、3.6亿、4.72亿和2.45亿)


7.重述后的逻辑错误
1)2015年销售收入为23.77亿元,而销售成本为23.38亿元;
2)重述后2016年财务费用为2.87亿元,而2017年为6.19亿元,是2016年的2倍多,而2017年的借款远不及2016年的2倍。
3)重述后2015年至2018年销售收入24.8亿、28.7亿、25.6亿、27.3亿,合106.4亿元;而同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14.07亿、-30.99亿、-4.62亿和-34.09亿,合-83.77亿元。销售106.4亿元,经营现金反而送出83.77亿元。
4)2017年度重述后财务报表附注中,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段,列表披露的数字就明显合计有误,总分合计相差高达27.03亿:

而这样的低级错误,在2018年财报的同一个地方,竟然再次出现:

 5)经重述后的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期间费用/营业收入)呈现迅速攀升趋势,2014年之前维持在15%以下的相对均衡地位,但在2015年之后由40%逐年攀升,至2019年竟然达到98.17%,三大期间费用的计价确认存在重大错报。

8.重述后2015年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29.54亿元,被发表保留意见,该项巨额损失缺乏会计依据。对2015年之前证监会并未作出虚增认定的情况下,以“参与 2015-2018 年 期间虚构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的相关往来款项”为理由,直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该数额甚至超过2015年当年的利润总额重述金额(29.02亿)。如果剔除期初余额调整的影响,影响2015年当年的虚增利润事项,会导致康得新利润总额虚减了0.52亿元(29.54亿-29.02亿),应当在重述时调增2015年利润总额,否则其性质是虚减。
按此逻辑对期初29.54亿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直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并无相关的财务资料,重述依据并不充分。
  而审计师以“影响不广泛”为判断结果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难言公允。
9.2018年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和错误。
因不能提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的估值报告,注册会计师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对比瑞华所审计报告的相关措辞,同一项资产账面价值42.27亿元,占重述前资产总额的12.34%,受提供资料的限制,瑞华所就此事项无法发表审计意见;而同样的金额,占重述后资产总额(164.79亿)的25.65%,但天业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不够重大”,仅发表保留意见。
  对于订制业务的收入确认模式(按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产生怀疑和分歧,但循着注册会计师指引的“附注十四、8”,却是与描述事项毫不相干的其他信息:

10.在北京银行等法律纠纷、税务调查、康得集团侵占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重述条件。
 起诉康得集团50.5亿(暂定额)侵占案、北京银行侵权案、中航信托案、中国化学案、中泰创赢关联方2亿美元侵占案、康得碳谷案、美国鹰高虚假采购案、违规商业承兑案等等至今没有任何实际进展或庭审仲裁;江苏省税务局康得新专案组至今没有专项调查报告;
 证监会行政处罚虽落地,但司法程序尚且缺失,在康得新对外权益完全不确定和公司怠于维护对外债权的情况下,财务报表不具备重述条件,更不存在提前于4月30前公布的必要。
 被举报人理应向监管部门实事求是陈明事由并延期披露重述和2021年财务报表,依法申请重整通过合法有效的司法程序全面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定性定责,在此基础上披露真实准确的标准财报。


  综上,被举报人本次重述后的报表就是为大股东、北京银行赖账的报表,是将责任推卸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虚假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应按照合法会计凭证和会计程序以实际生产经营数据、原始财务凭证和司法机关裁判为基础,财务重述应按公司法要求恢复公司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公检法、退税申请等手段依法清算内部股东间的侵权责任,真实还原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下的盈利能力。

被举报人本次重述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专业,涉嫌《刑法修正案(十一)》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辖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立即依法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查清事实,依法公诉。

2021-03-16 22:01

我就是依据北京银行的122亿现金存款函证和利息函证才买康得新,请问我错在哪里?如果连银行存款函证都不可信那我们该信什么?

2021-03-16 20:39

数百亿啊,我们就是因为相信康得新是白马股,还数次增发融资,货币资金充足才长期投资康得新,发现受骗后才忍着巨额亏损而斩仓。现在协助诈骗的帮凶居然毫发无损。我们不仅为自己的损失,也为中国有这样的生态环境而痛心啊

2021-03-16 21:26

问题是北银年年还给利息……这,也不算存款,证件会说了,,地方公安发了传票,拘人,罪名,挪用资金罪,,,这,不算挪用资金,算虚增,证件会说了,这

2021-03-16 23:53

当初也是因为有这一百多亿存款在账上,所以没多怀疑。

2021-03-16 23:17

说银行没有存款,却每年给你一亿多的利息,说给谁听会相信?

2021-03-16 23:11

我们就是一盘散沙,老爷们就这样定了,想咋滴?

2021-03-16 22:26

历时四年,期间被欺骗的投资人绝不仅仅是现在仍持股的13.5万人,被迫挥泪斩仓的人至少还增加一倍以上。

2021-03-17 04:05

这些文章,最好翻译成英文,发表到外国刊物上,在中国媒体都被监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