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亏损股民一审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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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沪 74 民初 3420 号】,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志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 出一审判决, 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7月15日收盘后卖出或仍持有者,可网 页查《律凯 证 券》登 记 。

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 —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 志国支付投资差额损失 22,932 元、佣金损失 6.88 元、印花税损失 22.93 元,共 计 22,961.81 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