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报告书中对除乐峰外的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回收期限约定,五年每年20%。但有个更重要的细节:乐峰的应收款才是最大头,好像是约4个亿再扣除计提,这么大笔的应收账款在股权转让协议里肯定有约定回收期限,而在收购报告书中却不提,反而着重提表述“除乐峰”的回收期限。若是故意为之,那似乎预埋了伏笔有点疑惑,大家解读下
以后海旅投就是乐峰的二股东,都是搞一个行业,很正常啊
部分债权转成股权投资了,6000多万
第三项不是说了吗?
利息这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