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环保:贷款存续期拟再融资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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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乾君按:12月6日,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832774.NQ,下称森泰环保)发布公告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拟与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一笔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售后回租业务。

但根据该公司2017年公告显示,森泰环保子公司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曾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干县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两千万元,期限十年,由森泰环保及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19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但在该公告中,森泰环保子公司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的此次融资是否已经征得邮政储蓄银行新干县支行的同意,并没有说明。如果未征得邮政储蓄银行新干县支行的同意,那么这笔融资是否合规?

森泰环保:拟融资2000万

12月6日,泰森环保发布三条公告,分别是《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三条公告,均围绕着一件事情说明:

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干水务有限公司,拟与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一笔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售后回租业务,具体包括:

(1)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将一批污水处理设备,出售给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然后再承租回来继续使用,金额2000万元;

(2)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的1300万股股权,质押给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增信措施;

(3)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的此笔售后回租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而与此同时,森泰环保子公司江西新干森泰水务对邮政储蓄银行新干县支行的两千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还在存续期。

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湖北武汉洪山区,是一家集水污染、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与总承包、运营管理于一体的环保企业。

子公司贷款尚在存续期

2017年12月8日,森泰环保发布《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称,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两千万元,期限10年,由武汉森泰环保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对此,可以看出,泰森环保子公司和邮储银行的贷款还在存续中,此时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获取融资,借款人(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在此时出售资产、保证人(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借款人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邮政储蓄银行新干支行来说,其作法会不会有损邮政储蓄银行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国家金融领域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呢?

根据中登网信息,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拥有可处置资产价值2181.49万元,且未来会有持续的污水处理费营业收入,所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给予其固定资产贷款2000万元,用于支持二期工程建设,贷款期限10年。

                                                                                                                   截图来自中登网

而现在,森泰环保拟质押子公司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作为售后回租的增信措施;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拟出售不低于2000万元的设备以获取售后回租款项2000万元是否和上述10年贷款的获批条件相冲突?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19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对此,邮政储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邮政储蓄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格式文本中,明确记载有规定,“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从事重大项目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将对贷款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债权,必要时有权要求和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同时,该人士表示,该行通常会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附加条款中特意加注强调,“贷款存续期间,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以本项目对外新增融资或设立抵、质押担保”等类似条款。

由此看来,不论是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政策要求,还是依据邮政储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及合同条款约定,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即将进行的售后回租行为和森泰环保拟将子公司股权质押行为,均须事先取得邮政储蓄银行新干支行的书面同意。

在公司的公告中,对于是否已经取得了邮政储蓄银行新干支行的书面同意,未见任何解释说明。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均未给予森泰环保事先书面同意。

据接近该公司的人士也表示,截至目前,尚未听说该两家公司已经取得邮政储蓄银行新干支行书面同意。

项乾君会继续跟进相关情况的进展变化。

$森泰环保(NQ832774)$ $森泰股份(A04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