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您提到的“那5项”指的是美国US Conec, Ltd.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中涉及的产品,包括:光纤连接器(Fiber-Optic Connectors)适配器(Adapters)跨接电缆(Jump Cables)补丁线(Patch Cords)包含上述产品的下游产品及组件(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光模块虽然在光纤通信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并不直接属于上述列出的五项产品类别。光模块通常包含光纤连接器作为其接口部分,但它们是更为复杂的电子设备,包含了光电转换的功能,而不仅仅是连接或传输光纤的简单组件。因此,光模块并不直接对应于US Conec, Ltd.公司提出的337调查申请中涉及的产品类别。然而,由于光模块可能使用到涉及专利争议的连接器或其他组件,它们可能会间接受到此类调查的影响!
沪电股份: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