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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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药业,股票代码:00237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据悉,杭州中院对亚太药业示范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向投资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尧根等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亚太药业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太药业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2月26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4月21日晚间,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违法事实如下: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已有股民陆续向法院提起对亚太药业的索赔诉讼,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凡于2017年4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并在2019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受有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报名参与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准备的材料也较为复杂,万一错过时效则获得赔偿的希望基本归零。

根据二级市场历史交易数据,案涉期间共计650个交易日,亚太药业最高价为35.74元,交易均价为12.64元。被立案调查之后,其股价迅速回落至7元左右,股价前后落差较大,期间换手率累计 1334.18%。据此推算,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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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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