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索赔时效已不足半年,尚未索赔的投资者需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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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天一天过去,部分证券索赔时效截止时间也渐渐临近。依据诉讼“三年时效”原则,大东南虚假陈述案正在征集投资者索赔,该案索赔时效将在2022年12月31日截止,仅剩下不到半年的时间,即将过期,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醒还未参与索赔的适格投资者可尽快准备资料提起诉讼,若错过将无法再享有胜诉权。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南,股票代码:002263)此前于2019 年5月10日,大东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东南进行立案调查。大东南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大东南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大东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由于大东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于2017年4月27日-2019年5月10日(包括上午)期间买入大东南,并在2019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报名参与索赔。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公告显示,大东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示范性案例中投资者获二审胜诉。浙江省高院维持了杭州市中院的判决,认定大东南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示范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将按生效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依据等对平行案件依法处理。 2022年第一季度报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大东南实现营业收入403,557,195.09元,同比增长6.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572,053.05元,同比下滑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