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57宁波中百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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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2 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6023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2)。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0 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4)。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 号)。


案情简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2013 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该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宁波中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宁波中百存在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公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宁波中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投行大律师”负责人张晏维主任律师认为:宁波中百因不服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2020年11月证监会维持了处罚决定。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案件出现一段时间的暂停,尚未报名的投资者要抓紧了,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11月14日到期!“凡是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9日之间买入过宁波中百(600857,并在2016年4月20日收盘持有该股票3000股以上的受损股民,可以报名参加索赔。索赔全程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案件实际赔偿到位后,才支付律师费。一切诉讼费、差旅费等开支由我们团队垫付。

涉案企业简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2年,1994年上市,主营业务为商业百货的批发和零售。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经营范围是黄金、珠宝饰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等,宁波地区为其业务的主导区域,商业零售品牌“宁波中百”,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较高的知名度,2001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首创”。后改为现名。龚东升是宁波中百前身、“工大首创”曾经的实控人兼董事长。天津九策公司是工大首创的关联公司。

2013年,在龚东升的授权下,胡慷主持工大首创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按照《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等合同约定,中建四局通过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发放委托贷款 5亿元,用于偿还部分工程款债权,并约定由工大首创等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并约定由工大首创等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提供工大首创的基础资料,知悉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等情况,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全部讨论

2022-07-23 08:34

7年前的事现在拿出来说?拉踩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