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认为,张亦斌作为董事长、总裁和增持计划的主体,肖伟冬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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