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你能受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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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公开信息显示,重庆自2011年1月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成为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重庆版的房产税政策,重庆市的主城九区都属于试点的范围,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此次,伴随着对房产税征收对象的再次调整,“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将不再征收,仍将恢复至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

总体上,目前各类政策,都是朝着降低购房成本、鼓励购房需求积极释放的方向推进的。